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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央行、证监会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2014-1-3 08:41| 发布者: 现货海记者| 查看: 1103| 评论: 0

摘要: 2013年12月31日09:10 来源:市场导报见习记者 安宇/文   11月2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立了商 ...
 2013年12月31日09:10 来源:市场导报   

 见习记者 安宇/文

  11月22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立了商务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对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了监管职责,将在加强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和方式、创造良好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创立现货交易新时代。这意味着,电子交易市场定位明确,回归到以现货交易为主。

  “以前的电子交易市场重投机的氛围,与国内电子交易监管机构不明有很大关系,让这块市场成为了灰色地带。现在监管明确后,电子交易市场就能明确定位。”有关专家强调。

  有业内人士建议,规章的出台是个很好的契机,可以促进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搭建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等。

  特别规定的发布,结束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十年来,仅凭一部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指导行业发展的尴尬局面,进入到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发展的新时期。特别规定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做出了明确划分,明确了市场管理和监管的主体,更加有利于实现行业的有效管理和监管。对于行业协会的作用,也有明确的规定。相信未来会沿着特别规定-管理办法-管理条例-专项法律的路径,逐步形成我国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法,与我国的期货法并列,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法律框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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