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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须向行政监管前移

2016-9-23 08:30|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357| 评论: 0

摘要: 现货海09月23日讯   规范互联网金融步入攻坚之年。如何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频发态势,成为金融检察工作的挑战。   “对待新生事物,不能求全责备、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任之乱象横生、自生自灭。”北京市检察院 ...
现货海09月23日讯

  规范互联网金融步入攻坚之年。如何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频发态势,成为金融检察工作的挑战。

  “对待新生事物,不能求全责备、一棍子打死,也不能任之乱象横生、自生自灭。”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上表示,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审慎地分案分层处理,优先控制好涉案项目和资产,确保办案效果最大化。

  记者注意到,自2013年至2016年6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1280件1742人,起诉2408件3090人。在此期间,北京检方起诉了全国知名的中科创业操控股市第一案,前中国首富黄光裕内幕交易、非法经营案,以及“亿霖木业”、“巨鑫联盈”、“华融普银”等一系列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E租宝案件。”据敬大力观察,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他坦言: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一些百亿级的平台倒闭跑路,使数以万计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大量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模式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地方政府或官方媒体盲目背书,监管部门各自为战、纠察缺位,都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滑入犯罪深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敬大力为此分析说。

  “防控互联网风险,必须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作为最后手段。”敬大力认为,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决不能等到木已成舟、从经济纠纷酿成社会事件,才启动事后整治、追赃挽损。

  “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等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犯罪涉及的实体或程序研究,完善办案机制。

  除北京以外,上海市检察机关正在稳妥有序办理“中晋系”“E租宝”“伊世顿”等一批社会影响力大、关注度高的案件。

  “目前,上海市、分、区院三级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日趋完善。”据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介绍,上海金融检察工作已经形成了涵盖办案指引、风险防控、信访接待等制度体系。

  “在鼓励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创新风险及可能引发的犯罪隐患,是金融检察工作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重点。”张本才表示,在严厉打击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金融犯罪的同时,要避免刑法至上、刑事手段泛化,妥善把握金融犯罪法律政策界限。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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