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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七领域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

2016-10-26 09:39|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487| 评论: 0

摘要: 现货海10月26日讯   吉林省近日正式出台《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林省将通过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 ...
现货海10月26日讯

  吉林省近日正式出台《吉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林省将通过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第三方支付风险专项整治、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等七个方面采取整治措施,清理整顿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据悉,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吉林省将通过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重点整治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经营行为: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集资;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分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线下营销等行为;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等金融业务;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产品;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或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未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未完整、客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针对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吉林省将首先落实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点整治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经营行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未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吉林省对于互联网保险风险开展的专项整治将会严格落实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整顿以下经营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吉林省还将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具体措施是规范整治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重点整治以下经营行为: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对于第三方支付风险的专项整治,吉林省将严格落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整治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经营行为: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未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面,吉林省提出严格规范房地产领域相关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及活动,重点整治以下经营行为: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未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吉林省将会严格按照广告管理及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负责清单和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重点整治以下行为: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宣传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宣传内容与许可的内容不符合,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在对上述七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的同时,吉林省还将加强工商登记注册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并明确提出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对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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