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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交易场所 应具备七个条件

2017-8-4 09:15|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521| 评论: 1

摘要:   自然人投资门槛: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10万元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日前,福建省金融办发布《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

  自然人投资门槛: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10万元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日前,福建省金融办发布《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列出新设交易场所的具体条件,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此外,交易场所违规将被责令整改。

  《细则》规定,交易场所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专利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根据《细则》,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细则》还规定,新设交易场所还应具备下列七个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交易场所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二)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2/3;最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2;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四)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交易场所工作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必要设施;(六)出资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合法的自有资金出资,企业作为出资人不得有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自然人作为出资人近5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记录;(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指出,交易场所应当根据交易品种风险程度的高低,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在交易场所交易的,其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交易场所在投资者开户前,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履行入市协议书、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等合同文本的签订手续,并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市场存在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谨慎投资,并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在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按照交易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覆盖交易场所自身风险。风险准备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细则》规定,交易场所业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披露信息存在虚假情形;存在可能影响客户交易安全的纠纷、仲裁、诉讼等9种违规情况,省金融办、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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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细水长流-- 2017-8-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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