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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凡天: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下)

2017-10-17 09:25|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61| 评论: 0

摘要: 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   (下)   (承上篇)   在《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上)》中通过《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资质评定标准》,来“预热”了一下商品现货定义的基本要旨之后,以下笔者将基于市场监管的现货定义 ...
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
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

  (下)

  (承上篇)

  在《商品现货定义之我见(上)》中通过《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资质评定标准》,来“预热”了一下商品现货定义的基本要旨之后,以下笔者将基于市场监管的现货定义;基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现货定义;基于市场交易模式的现货定义这三方面的内容,来进一步简述自己对现货定义的看法。

  

  基于市场监管的现货定义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历史延革的经纬度,还是从未来发展的持续性,现货商品市场的监管主体,都应当是国家及相应一级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因为,从历史延革方面看,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所仅有的商品现货市场,其基于计划经济的生产资料的物资、供销主管部门,以及生活资料的商业、粮食主管管部门,发展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基于国内及国际商品流通贸易——直至由商品流通贸易所引发的资本投资贸易——的、内外贸一体化或所谓的跨境贸易,其所日渐形成的、从内容上表现为实质的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大部制”,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工业品与农产品(000061,股吧)、商品流通贸易与资本投资贸易的“跨界”和混业经营贸易等,都“倒逼”着中国现货商品市场监管的深化体制改革,已经日益地迫在眉睫。

  再从现货商品市场未来发展方面看,从商品、再到金融及资本所形成的经济社会“三驾马车”,其改革开放的前进发展,已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在全球经济的博弈发展中不断壮大,并从商品流通贸易的全面开放,向金融和资本投资贸易方面发展。但是,专业于商品流通贸易、并延伸至资本投资贸易的市场监管,其实与金融与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存在明显的制度性、方法性等差异的。如果,我国的现货商品市场,不想发展成为仅限于国内一境、一地及一业,而力图借助“一带一路”的重大国策发展成为国际化市场的话;如果,从事中国从国内到国际商品贸易管理的国家商务部门,不能从相应市场的专业性角度,去监管现货商品市场的适应性建设发展的话;如果,肩负中国商品流通贸易与资本投资贸易,通过市场化来实现国际化重任的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不能在我国的所谓平台经济的建设发展中,融会贯通中国商品与中国资本的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那么,这样或那样的所谓现货商品市场,也将因为所谓的市场监管名为不到位、实为错位,而只能徘徊于所谓的“类期货”、“类证券”和“类金融”市场之间长期裹足不前。

  因此,就市场监管来定义所谓的现货而言,现货商品市场的政策监管,其所需要的部际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是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因为,这个部门是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一体化政府行政管理的中枢领域;因为,它所主管、并监管的商品现货市场,是所有除初始为资本及金融市场股权资产、金融资产之外——甚至包括基于商品生产流通及贸易所产生的、如由商品流通贸易转化为资本投资贸易等衍生品市场的基础领域。如此,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中枢地位和作用;在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外贸、内贸领域的系统性;以及在批发商品价格与零售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领域的基础性和表现性,才能得到更为顶层的、更为系统的制度性保证;才能因其制度性的保证,而发挥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才能真正从政策领域保障、并使现货商品市场,发展、并发挥成为我国平台经济的基础力量。

  

  基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现货定义

  拙作《现货与期货市场各自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现货市场交易产品、模式和规则设计要遵循两个变现原则》等文稿,对现货商品市场建设所反映出来的重要理论与实践的认识,就是一再地强调市场参与主体及其构成,对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属性“识别”和“认定”的重要性。这个重要性,就在于市场参与主体所投入的、其所具有或拥有的商业资产,就是投入到市场这块土地上的“种子”;就是包括现货商品市场在内的、市场所有交易产品和服务产品,以及其产品体系的设计、开发及架构,都要围绕市场参与主体的这个或这些“种子”,来培育、嫁接、繁殖及收获;就是为了“搞活”市场而引入金融流动性的根本目的。因此,只有把现货商品市场参与主体这个市场“种子”,选种、育秧、培植及管理对头和对路,才能在使市场所有直接与间接参与者——尤其是市场参与主体,获得其所需求的收获同时,获得现货商品市场自身建设发展的目的。

  由上所述亦可知,确定现货商品市场参与主体,不仅是现货商品市场的“形象工程”,更是包括现货定义在内的、现货商品市场建设发展的实质。比如,人们一谈起现货,似乎只要市场的交割率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就可以向政策当局有个“交待”。然而,假如这个所谓的现货商品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资本投资者及企业;主要是通过以资金间、而非资金与货物间实现平仓结算,那么,这个市场就谈不上是什么现货商品市场;其交割率一样会经过这样或那样的市场“创新”而弄虚作假。因此,在确定市场参与主体,并就此培育、嫁接、繁殖出优良的市场“种子”之后,人们又何惧市场交割率的不实?又何患市场参与各方所希望得到的收获,不倍增于市场“种子”的投入规模和效益呢……

  由上可知,现货商品市场的所谓现货定义,一定要从市场参与主体的选定、确定入手。这个选定、确定,不仅仅包括对参与现货商品市场的产业资本及其企业的商品生产流通,进行精准的尽调、前瞻的研发及适当的产品配套,以保证现货商品市场其中的一个流动性——商品流动性的质量,还要对包括参与现货商品市场的金融资本及其企业的资质、资管水平,给予详尽、及时的信息搜集及储备,以保证现货商品市场另一个流动性——资金流动性的质量。同时,还要对包括参与市场第三方运营的有关方面的资质及运营水平,给予系统且实时的系统准备、追踪。由此,通过一系列的交易产品、服务产品及其产品体系的建设发展,来保证现货商品市场基于现货定义所培育、嫁接、繁殖的市场“种子”,最终发芽、开花并结出无比丰硕的果实。

  

  基于市场交易模式的现货定义

  在选定、确定了现货商品市场参与主体,以及其所投入的具有或拥有的商业资产这颗“种子”之后,所谓的现货商品市场的交易模式,也就显得等而下之的不那么重要了。比如回转交易,难道现货商品市场不需要么?对于现货来讲,如生鲜商品,以及处于巨大、频繁的市场波动期的商品,如果在有关市场买入或卖出之后,因市场制度限制不能及时出手、入手,那么,由谁来给予其损失、风险,以赔付、保障呢?又有谁会来这个市场平台,从事商品流通及其交易活动呢?还比如对于大宗现货来讲,传统的批发商品生产流通厂商之间,就存在应收、应付等“账期”及赊账、代销等市场交易行为,难道在自诩无比先进、与时俱进的电子交易活动及供应链服务,就变得成为市场参与主体不可逾越的政策鸿沟吗?由此可以说,对于现货商品市场来说,无论是其交易阶段、还是交割阶段等,只要都能够实现货、款两讫,买、卖双清,并做到依法纳税和合规付费,那么它就一定是个“好猫”而无分黑白。

  同时,笔者还要强调的,就是无论是供给侧的销售订单或卖出订单,还是需求侧的采购订单或买入订单——甚至包括仓单交易、挂牌交易及招标和拍卖交易等,在现货商品——尤其是大宗商品——市场领域,其实都是基于商品生产流通的计划性原则,而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实现商品生产流通成本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尤其是对于大宗商品或批发商品及其市场来讲,其现货定义及对现货商品生产流通厂商的重要性,远比期货为现货“准备”的所谓套保这一类的交易模式,要具体得多、实际得多、重要得多。因此,现货商品市场包括所谓的现货定义等种种创新发展,在“顶顶层”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就是要客观、系统而科学地围绕计划经济的市场化和市场经济的计划性的融合发展,去解决人类经济社会在商品经济环境下的层出不穷的矛盾与挑战。

  综上所述,所谓的现货商品市场的现货定义,其实不难。因为,只要抓住市场参与主体,究竟是谁、有谁这个基础和核心,那么其他的所谓市场监管、交易模式的定位和创新,就可以一一迎刃而解。而这个定义之所以难,就在于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从市场方面,都各求所需地有所混淆——不管这个混淆,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可惜的是在我国资本现货与商品现货,这两个现货市场的建设发展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可惜的是在我国现货商品与期货商品,这两个现货商品市场建设发展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这对于我国整个从商品到资本、再到金融市场的市场体系建设及协同发展,恐怕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负累了。假如至今,我们还不能从市场参与主体的要求及差异中,去定位市场建设发展的方向、内容,并籍此创新发展其市场体系,那么,这种对我国整个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负累,将会在不断反复的理论与实践中加重、加深。

(责任编辑:方凤娇 H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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