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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贵金属亏损 投资者起诉交易平台被驳回

2017-11-3 10:26|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282| 评论: 0

摘要:   【案情介绍】钟女士之前一直做股票投资,一天,钟女士参加了某贵金属公司举办的名人投资讲座,该讲座推荐了一些股票内部信息给钟女士。后2016年5、6月份初在股票大盘下跌的关键时间点,某贵金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告 ...

  【案情介绍】钟女士之前一直做股票投资,一天,钟女士参加了某贵金属公司举办的名人投资讲座,该讲座推荐了一些股票内部信息给钟女士。后2016年5、6月份初在股票大盘下跌的关键时间点,某贵金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钟女士大盘要下跌赶紧把手里的股票抛掉,接下来钟女士通过时间验证了某贵金属公司的信息都是准确的。后某贵金属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钟女士可以加入公司的白银操作,保证盈利70%以上。钟女士深信某贵金属公司在股票方面技术过硬,还有相关内部消息,出于对某贵金属公司的信任,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决定试试这个轻松的赚钱方法。

  在某贵金属公司的指导下,钟女士在某交易中心平台开设账户炒卖白银,在注册时选定某商品经营公司作为交易对手,并与某贵金属公司签订了客户协议书。2015年7月17日,钟女士先后汇入14.2万元保证金。根据某贵金属公司“老师”的指导,第一、二单每单都赚3000-4000元不等。但到了第三、第四单,钟女士就把14.2万元的保证金亏得只剩下了27000余元。

  钟女士认为,这种白银买卖方式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某贵金属公司、某交易中心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其损失110000余元。后钟女士又以某贵金属公司补偿其75000元,请求二者赔偿损失30000余元。

  【审判结果】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女士主张与某金属公司之间关于买卖白银合同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阴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钟女士以案涉交易无效为由诉请判令某交易中心赔偿损失人民币39128元的问题。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女士称某金属公司代客操作及变相代客操作,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江阴法院不予支持。因钟女士操作相关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已经由案外人方某就赔偿的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赔偿的合意,由方某赔偿钟女士7.5万元,并且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且钟女士本人也对此事进行了承诺。据此,钟女士要求赔偿损失3912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阴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钟女士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江阴法院判决后,钟女士向无锡中院提出了上诉,后又撤回了上诉。无锡中院后裁定准许钟女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钟女士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39128元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支持。

  关于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关于案涉交易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交易涉及的主体为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不存在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由于本案并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故某金属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与能否认定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并不具有关联性。第二,关于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判断的着眼点在于案涉交易是否存在扰乱或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钟女士提交的证据,包括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均知悉某金属公司开展的涉案交易活动,但并没有任何部门认定某金属公司开展的交易行为存在扰乱或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故江阴法院认为从现已查明的事实分析,不能认定某金属公司开展的交易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第三,关于案涉交易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案涉客户协议书由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自愿订立,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钟女士与某金属公司进行的交易存在非法的目的,故案涉交易也不符合本项法律规定的情形。第四,关于案涉交易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钟女士对其主张所依据的国发(2011)3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的法规性文件,并非行政法规,而国办发(2012)37号、证监发(2013)74号文件也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范畴,故钟女士以案涉交易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案涉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江阴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钟女士主张与某金属公司之间关于买卖白银合同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阴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钟女士以案涉交易无效为由诉请判令某交易中心赔偿损失人民币39128元的问题。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钟女士称某金属公司代客操作及变相代客操作,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江阴法院不予支持。因钟女士操作相关的交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已经由案外人方某就赔偿的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赔偿的合意,由方某赔偿钟女士7.5万元,并且赔偿款项已经履行完毕,且钟女士本人也对此事进行了承诺。据此,钟女士要求赔偿损失3912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本案是因投资者炒贵金属亏损而起诉交易平台的案件。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交易需谨慎。要保持理智的心态,选择合法正规的权威交易平台,看清投资领域存在的风险,不要听信高额回报就跳下去。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最好选择稳健型理财产品,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我国对贵金属投资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对于交易平台设定了较高门槛及严格的审批制度。目前,各类贵金属投资公司及交易平台“百花齐放”,大家应审慎甄别。(蒋磊君 孔春琴)

(责任编辑:吴晓琳 HF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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