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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首例 西北大宗被判赔付投资者本息

2018-1-29 23:07|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368| 评论: 0

摘要:   现货交易乱象由来已久,大宗商品现货领域投资者与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之间争议不断。不少投资者把亏损原因指向平台违规,越来越多投资者选择诉诸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持续推进 ...

  现货交易乱象由来已久,大宗商品现货领域投资者与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之间争议不断。不少投资者把亏损原因指向平台违规,越来越多投资者选择诉诸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持续推进,投资者胜诉的案例开始增多。

  据了解,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西北大宗”)及其019号综合会员单位宁夏德实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德实公司”)对投资者李先生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判决赔付李先生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有律师分析,这仅仅是个例。在投资者胜诉的现货领域判例中,大多数仅能获得赔偿部分投资亏损。此外,诉诸法律的过程较为漫长,并且还要面临一定的诉讼成本、败诉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高杠杆

  2014年5月,北京的李先生在西北大宗的019号会员单位德实公司开设账户,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的E商贸通分三次入金:6万元、5万元和11万元,投资了“西北油”“西北银”等大宗现货产品。

  李先生称,入金后,德实公司客服部孙经理冒充技术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指导其错误下单,几乎骗光了所投入的22万元。

  “一天就亏了120万元,一共亏损160万元。”另一位深圳的投资人黄先生回忆,2016年9月份,在一个讲股票投资的微信群里,他开始了解到西北大宗平台:做外盘、原油,行情接轨国际。“3个月60%的盈利!现在我们全球范围内募集38名会员,要入金100万元以上。”随后,黄先生通过西北大宗Z99号会员上海大有荣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入金200万元。

  根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得到的西北大宗产品介绍和会员加盟指南等文件材料显示,西北大宗的交易品种为西北油、西北银、再生铜、精矿粉,采取双向T+0交易方式。并且,其综合类会员可获得70%的手续费返佣,万分之二的持仓过夜费,万分之四的报价买卖点差,同时收取客户净亏损头寸。

  据了解,西北大宗于2013年8月成立,公司股东包括沙莎、北京嘉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商投”)。其中,宁商投系自治区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黄先生曾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宁商投有关信息,宁夏国资委随后披露了宁商投投资西北大宗商品的相关文件。该文件显示,2015年7月24日,宁商投向自治区国资委请示以增资入股方式投资52.63万元,持有西北大宗5%股份。

  而文件中附有《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以下简称“项目分析”),其中提到“每种产品有三种规格,对应12倍、36倍、60倍交易杠杆,适应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手续费最高万分之八,过夜费最高万分之二,均不高于业内其他交易所”。

  根据项目分析,自2014年5月上线以来,成交总交易量为1500多亿元,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交易中心利税总额为121.5万元。上述文件也显示:“按照成立实际不足两年,正式运行一年的交易中心来看,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业务发展良性,盈利能力较强。”

  “从目的要件看,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根本没有实物交割;从形式要件看,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保证金交易和大比例的杠杆品种。”投资者李先生认为,西北大宗及其会员单位提供的是非法的期货交易。

  李先生在投资亏损后向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投诉,德实公司先后有两位总经理提出协商解决问题,并向西北大宗报告情况。和大多数投资者一样,协商未果,李先生将西北大宗及德实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通过官网及公开途径的联系方式,均未能联系上西北大宗相关人士。

  退还本息

  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先生与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西北大宗和德实公司赔付李先生215400元并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损失。同时由两公司承担两次案件受理费9100元。

  “这是首例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被法院判退还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本金及利息。”业内人士表示。

  2017年6月,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查明,李先生通过银行入金的资金流向了西北大宗,但是李先生既无法提供合同,亦未能述明其与德实公司间存在何种类型的合同关系。

  并且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彩印宣传册、软件操作页面截屏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三方服务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西北公司设立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电子交易平台,或是组织了具有期货交易性质的相关活动。因此,李先生一审判决败诉。随后,他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通过各证据的内容和彼此的关联程度分析,李先生的行为已经符合通常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交易行为的流程,并且德实公司、西北大宗公司均拒绝提供己方所持有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与德实公司之间订有合同并且在西北大宗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对于赔付本金和利息,很多人都有所误解。”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晋义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的判决属于特殊个例,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作出的判决,而非大宗商品现货领域常见的“无效交易”“非法经营”等。

  据了解,当前现货领域相关诉讼已有的判例,胜诉的投资人多数获得退还部分亏损资金。“法院一般认为,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从而导致损失,应当负有部分责任。”一位现货行业的资深人士说道。

  曹晋义律师还指出,其拒绝提供证据,以至于很难对合同内容和详细交易环节进行事实判断。不过正是如此,亦无法证明西北大宗通过德实公司占有李先生所存入资金22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诉讼不易

  随着2017年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推进,不少投资者把亏损原因指向平台违规,越来越多人选择诉诸法律。德衡律师集团金融衍生品律师李温泉律师表示,近两年,呈现交易所胜诉多逐渐演变为投资者胜诉多的趋势。

  “从目前公开的生效判决来看,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判决逐步规范。”成都的一位金融律师杨博指出。早在2016年时,他曾撰文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判例,终结现货电子交易纠纷裁判乱象。

  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首个省级非法期货判例,投资者全额获赔。其时,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西北黄金”)的再审请求,明确指出,投资者展某在西北黄金的白银现货交易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做市商交易等特征。平台持有省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但文件没有涉及交易方式,因此西北黄金不能使用批准文件推翻法院作出的非法期货交易裁定。

  而紧接着的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动作,对现货领域司法诉讼影响巨大,将会对日后的审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不过,对于投资者而言,诉讼仍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北京某交易所的案件开庭已有一年多,但法院迟迟不判决。”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陈巴特律师告诉记者,他代理了西北大宗20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14名当事人的案件已经提出起诉,少数几个已开庭审理。

  同时,维权和诉讼也有一定的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差旅食宿费等。我已经花了好几万”。上述投资人告诉记者,“常有的做法是,众多投资者集体委托律师,这样个人所付的律师费就少得多。”

  此外,记者还发现,现货领域判例中,时有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行业人士指出,主要是各地方法院对合同效力和经营行为的认定存在不一致。

  “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曹晋义律师还提到,诉讼前通常需要综合考虑被告、管辖地、案由等问题。据了解,交易所平台、会员单位等被告方会提出管辖异议,希望让案件回到交易所平台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判。

  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西北大宗”,出现27份文书,其中2015年3份,2016年7份,2017年16份;判决法院遍及北京、上海、湖南、广东、陕西等地。巧合的是,从宁夏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来看,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居多。

(责任编辑:邵一迪 HF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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