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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技术产品交易中的市场风险(上)

2018-4-2 10:00|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340| 评论: 0

摘要:   前两年,基于所谓大数据的“数交所”的建立,一时间显得炙手可热。当下,又有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这样或那样的交易所的建立,似乎又蠢蠢欲动起来。不过,无论是借鉴于此前的“数交所”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还是 ...

  前两年,基于所谓大数据的“数交所”的建立,一时间显得炙手可热。当下,又有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这样或那样的交易所的建立,似乎又蠢蠢欲动起来。不过,无论是借鉴于此前的“数交所”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还是借鉴更早前的“文交所”的分额化交易及其后的邮币卡的所谓“发售制”,笔者有理由相信这一类的、打着现货市场创新建立旗号的这样或那样的交易场所,一样会面临重大的、基于制度性及市场化建设发展方面的挑战。

  对于基于数据及技术交易的市场建设与发展风险,虽然无一例外地将面临过往现货市场不断“深化”、且花样百出的市场自身及法律等问题,但其市场本身,还将突出面临这样两个风险:一是数据及技术交易中的市场估值风险;二是数据和技术交易中的市场安全风险。

  首先,在数据及技术交易中的市场估值风险方面。

  对于交易市场来讲,无论其市场所交易的产品,是追求所谓的价格发现也好,还是谋求其所谓的价格实现也好,其市场自身的行业性、社会性价值,就是对有关上市交易资产及其产品估值、定价的准确性和系统性。不过,对于数据及技术这类“软产品”、且极具创新可塑性资产及产品来讲,其从自身到市场的估值、定价,则殊非不易。因此,也考验着服务这些领域的交易市场,在有关交易产品的估值、定价方面的权威地位和市场能力。而这样的地位、能力,也直接考验着其市场的抗风险水平

  一、数据及技术交易的初始或基础价格的确定风险

  正如虚拟货币的价值锚定,存在巨大的制度性、市场化障碍一样,作为“软资产”、“软产品”的数据及技术,一样存在价值锚定的制度性、市场化障碍。而这一点,恰恰就需要有关市场,对这部分谋求“上市”交易的资产及产品,进行必须的、前置的价值估值和价格定价。仅仅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从中考验有关市场,是否是货真价实的数据及技术交易市场,还是以假乱真的、再次被“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的关键。

  因此,笔者可以说,要想在有关数据及技术方面,为这一部分的“软资产”,设计、开发出即符合其实际企业、产业需求,又符合自身市场建设、发展需要的交易与服务产品,无疑就需要从有关数据的理论与实际前景、应用等诸多方面,有一个基础的、从价值到价格的制度性和市场化估值。从而,为有关数据及技术资产及其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可持续性的价值及价格保障。否则,一旦有关资产及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严重背离了其实际的资产、市场及其产业、行业价值,那么,接踵而来的、对市场信誉的风险评估,将不仅严重威胁到有关市场的可持续而稳定的建设发展,甚至威胁到其市场及其企业生存,以及其市场及行业的生态环境。

  二、数据及技术在交易中的市场价格与其权益价值的匹配风险

  对于数据及技术资产及其产品的市场交易,其中最大的风险表现,就是有关数据及技术所有权者的权益,是否得到相应的市场保护。这其中,不仅包括有关数据及技术的市场价格,与所有权者的权益价值的相互匹配的利益性问题,还包括涉及有关数据及技术的所有权保护的市场安全性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有关数据及技术在市场“上市”交易之前,就没有前置性地做好扎实、有效的市场制度性的保障,那么,接下来有关市场所面临的挑战,绝不仅仅来自于所谓的权益“维权”等经济层面,还将来自于涉及到法律诉讼等更严重的社会层面——甚至政治层面。有关这个问题,笔者还将在下篇中着重给予阐述。

  此外,在有关数据及技术的权益匹配方面,还要注重其数据及技术所有权利者,与使用者、交易者的权益匹配。因为,如此前的文化艺术品的所谓份额化、邮币卡的所谓发售制,以及仍然需要进一步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一样,数据及技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权者与其使用者、交易者的利益关系,往往并不是简单地一“上市”就能够得到所谓的市场化解决的。其中还有许多的制度性问题,是需要在有关市场的前置市场规则等制度或机制方面,给予系统地解决的。不然的话,有关数据及技术在市场交易中所形成的价格,一旦不能与其各方的权益形成相互相对的权益或利益匹配,那么,其中所出现的权益索偿、索赔等法律性、社会性问题,一定也难以让市场置身事外、独善其身。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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