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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8-4-11 22:18|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1003|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金融办、交易场所:   为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实效,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金融办、交易场所:

  为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实效,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现正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结合温州实际,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范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二、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开展《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之外的经营事项。

  三、《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推行“预先承诺制”。各交易场所应当就自愿接受监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查询资金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交经营信息,主动接受非现场监管等内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四、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负面清单》要求,加强对属地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关引导和服务工作。

  五、《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时调整。

  附件: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解读

  为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实效,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内涵

  作为金融综合改革的探路者,温州始终坚持“创新为要、监管先行”原则,稳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措施,着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近6年来已形成了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的地方金融监管做法,实现了五个“全国率先”、六个“全国或全省复制”。但在金融脱媒化加速、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等新常态下,地方金融监管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责边界方面,地方金融监管“力不从心”的现状还未能有效解决。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创新的推进,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核心。但如何有效兼顾行政与市场的机制作用,防范创新发展可能带来风险隐患,将持续考验地方政府的治理“智慧”。从“金融抑制”理论来看,过多的行政干预必将会降低市场的创新热情和活力。能否在守住底线、放开前端的基础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而推动政策目标的落地,迫切需要地方政府转变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2015年3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改革领导小组在温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即“温州金改新12条”,提出“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深化实施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推动依法行政,探索监管负面清单制管理,探索地方金融监管新模式。……”这一改革任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方式“负面清单”转型方向,也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将着重转向守住风险防控底线。

  从本质上来说,“负面清单”贯彻的理念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即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不能做的“事项”罗列成清单,作为“底线要求”或“禁止规则”明确不能突破,清单外的“事项”则允许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经营范围自主开展。

  二、适用范围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包括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温州矿业权交易中心、温州产权交易中心、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正在转型)属于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不适用本清单。

  三、条款设计

  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分别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41条,其中:一般规则28条,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共性的规则;特别规则分为金融类和商品类,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个性的规则。同时,为防止“负面清单”罗列遗漏或不足,在一般规则中增加一条兜底条款,即“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四、预先承诺

  “负面清单”监管强调减少市场干预、保护市场的创新热情和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沉默期)给予了监管保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我们要求相关市场主体预先作出承诺,在企业运营期间不会出现或发生“负面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禁止性行为,并就遵循情况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审核、检查。同时,对违背承诺(类似失信)的行为自愿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惩戒,包括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责任编辑:陈姗 HF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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