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农交汇-农产品 于 2016-10-14 10:11 编辑
关于曹妃甸对虾品种集中交收方案(试行) 根据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7日公布的《关于曹妃甸对虾恢复上市交易的公告》,该品种将在2016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进入集中交收期,现将具体交收内容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入集中交收期后,交收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3:30—15:40。 二、申报交收的卖方交易商需持有本中心认可的《注册仓单》。未持有《注册仓单》的卖方交易商须将符合交收标准的商品,按照《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的相关规定到指定仓库办理验收入库,生成《注册仓单》,方可进行交收申报。 三、进入集中交收期后,持有同一品种仓单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在该品种规定的交收申报时间内通过交易终端提出交收申报,申报交收的数量应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最小交收量(1批=3公斤)为基数,申报的交收量必须是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 四、进入集中交收期期间,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申报当日的交收结算价格进行配对。集中交收期间的当日交收结算价是以指定仓库每日确认的出库价为准,该价格由交易中心在每个交易日的行情端发布;电子订单价格与交收结算价的差额为交收盈亏,为了鼓励广大交易商积极参与交收,在集中交收期间,对于配对成功形成的交收亏损(不包括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在交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予以返还。 五、关于交收货款的划拨及发货流程 1、申报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功后,交易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货物价款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买方交易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补足剩余的80%货款,买方交易商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付款申请》后,货款将自动划转至交易中心。 2、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交易商,卖方交易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提货单》;买方凭借《提货单》联系指定仓库进行提货。 3、买方交易商收到货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收到货品的《交收确认函》和《发票确认函》(买方交易商需要提供发票的),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按约定划转给卖方交易商;如买方交易商收到货品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交收确认函》和《发票确认函》(买方交易商需要提供发票的),也未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视为无异议,并将货款按约定划转给卖方交易商。 六、根据该品种交易、交收规定,进入集中交收期后,买、卖双方交易商订立的仓单只允许申报交收不允许转让;集中交收期最后一天15:40前仍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仓单,集中交收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按照开仓订立价格开始平仓,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七、对违约情况的规定 1、集中交收期最后一天15:40前仍未进行交收申报的仓单均视为违约,将按照开仓订立价格全部予以平仓并向其收取仓单总价值5%的违约金。 2、在集中交收期最后一天16:00前已进行交收申报但最终未能配对成功的仓单,将得到申报仓单总价值(以订立价格为准)5%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3、对于交易商在集中交收期内申报交收并交收配对成功后,但未履行交收流程,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获得最高不超过货款20%的赔偿金。 4、买卖双方交收配对成功后,因产品质量和标准等不符合相关品种交易、交收规定产生纠纷,导致实物交收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获得最高不超过货款20%的赔偿金。 八、集中交收期内,关于货物的质量、交收标准、运输方式、包装方式、质量监督均根据《商品品种交易、交收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九、集中交收期结束后,将该品种实现交收的相关资料报交易中心备案。
买方交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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