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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期货法才能最后明确清理整顿交易所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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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4
发表于 2012-5-30 10: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何的指导意见,任何的决定,任何的规范也好,都是让更多的市场或是让更多的投资者在受伤,需要最终制定法律,期货法推出后,我认为才是这个清理整顿交易所的结束,要不38号,48号,58号文件都没有任何价值。只是告诉大家哪些不能去做,没有告诉大家应该去如何做,做了会受到什么处罚。明确边界后,交易所才能去转型。
交易所伤不起,投资者更伤不起,请尽快制定期货法。目前国内的对行业的管理非常原始!

期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剑指诸多不规范操作
    ●很多企业贸然进入这个还没有形成成熟规矩的市场内交易,聚集大量资金,这就容易演变成一个带有赌博性质的交易场所
    ●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应该在总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期货法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网上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据了解,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4年来的首次修改。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却还有很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期货市场发生的违法、失信事件比比皆是,影响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条例的修改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对推动期货监管、对期货市场法治化会起到积极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变相期货交易亟待清理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公认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据介绍,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对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钻空子。
    “明确定义‘变相期货’,为进一步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说,期货交易的范围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清理和整顿?叶林解释说,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本质的区别,交易机制也不相同。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涉及到社会公众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场。期货交易主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经济功能,是企业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的工具,同时也是一种允许众多以赚取买卖差价利益为动机的投机者参与交易的投资工具。其参与者除了与所交易品种有关的现货企业外,还有大量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叶林认为,任何具体的交易技术和手段都既可以为现货市场服务,也可以为期货市场服务。但如果现货市场完整地套用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就会出现把现货市场也办成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具有金融产品性质的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又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法规,就可能会出现市场被操纵、投资者被欺诈等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变相期货’最大的危害就是没法管。如果你不承认它是期货,实质上它又在按照期货的方式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只能按照一般的合同法来处理,形成法律上的盲点”。
    “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监管要求,现货市场的创新不能脱离现货市场的本质和功能。无论具体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现货交易演变成一种公众投资者可以广泛参与的金融投资工具,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就势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蕴含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进行金融诈骗。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征求意见稿对期货交易进行明确定义,以便进一步清理变相期货交易是十分正确的。”叶林说。
    整顿交易所“刮骨疗伤”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而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很多都在交易所中进行。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不规范的交易活动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事实上,去年11月,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等。同时,决定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地方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也需于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近年来,我国各类期货交易所受到热捧已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近3年里交易市场的数量翻了三番,达到918多家。以文化产权交易所为例,仅今年上半年,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含艺术品交易平台)就已达18家。
    “各个地方期货交易所本身,就是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企业牵头,地方政府拍板,大家自定规则,这就和公共性的期货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偏差。这样一来,这些交易场所里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的规定风险是什么。”叶林说。
    北京工商大学期货证券研究所的一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过去,商务部曾经发文要求整顿交易所,此前规范整顿的对象主要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这一次包括权益类交易市场、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范围有所扩大。对这类市场的清理整顿是很有必要,但是也还需要其他类型市场的发展来进一步满足市场的需求。就大宗商品市场来说,在本质上应该属于现货市场。
    “地方人民政府获得监管权后,有可能会根据不同交易场所的性质,交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主管部门具体监管。”上述研究人员说,条例毕竟只是针对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要让此类交易场所“有法可依”,仍需商务部尽快制定《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管理办法》。
    “对于当前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大力清理整顿,这可以称得上是为更好地发展中国交易所市场而进行的一次‘刮骨疗伤’。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职责,对那些不合格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是为了让整个交易所市场能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发展,使其真正承担起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刘俊海说。
    期货法治建设待突破
    为了对期货行业进行深入管理并促进其发展,业内专家呼吁,应该在此次条例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期货行业的法治建设。
    “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当于整顿期货市场。但不能忽视的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客观需要是存在的,整顿的目的是想办法将其引导到一个正确的道路上。对期货交易来说,不能单纯地采用取缔、制止的方法,所以,我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只能作为一个短期的、处置混乱期货市场的一个方法,从长期来说,期货行业法治建设的方向应该是发展期货市场。”叶林说。
    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起着最基础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有《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同组成了被期货业内人士称为“一个条例”、“四个办法”和“一个司法解释”的当今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框架。
    “期货交易市场本身资金量很大,各行各业都有,比如纺织类、电缆类等。很多企业贸然进入这个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规矩的市场内交易,聚集了大量资金,这就容易演变成一个带有赌博性质的交易场所。另一方面,由于交易资金很大,一旦出现任何风吹草动,比如价格波动,或者国际市场的价格发生波动,这个市场就崩溃了,同时会对相应产业链产生巨大的冲击进一步影响到实体经济。所以,这样一个大的期货市场如果没有法律规制的话,存在的风险就很大。”叶林说,要想真正保持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应该有一部期货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应该在总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期货法。”刘俊海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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