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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价交易规则

2019-5-7 14:11|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3901| 评论: 0

摘要: 参考: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 ...
参考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价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应价交易方式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四条 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测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中心拟交易品种为:中药材及交易中心推出的其它商品(具体推出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六条 应价交易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应价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11:30,13:00—15:00。

第三章 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 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的、通过交易中心应价交易系统进行商品贸易而签订的商品买入合同及卖出合同。

第八条 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交易订金、交易手续费、交收订金、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及其他附件。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应价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交易标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一条 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单位为“批”,应价交易必须以“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批合同的商品数量在该交易品种的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十三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中药材商品的含税价格。

第四章  会员及交易商

第十四条 会员是指根据交易中心授权,为交易中心推荐上市商品以及对所有上市交易商品进行市场推广;开发交易商并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会员管理具体条款详见《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十五条 交易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并签订入市协议,从事中药材商品现货的交易、交收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者等。

第十六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商管理具体条款详见《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制度(试行)》。

第五章 应价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应价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交易中心规则,通过应价交易平台买卖商品并达成电子交易合同,之后通过每日交收或到期交收,完成货权及货款转移的过程。

第十九条 应价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报价,成交后生成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且可以完成实物交收的电子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卖方交易商通过应价交易系统进行卖出挂单需在仓库中备足货物,存货凭证管理详见《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存货凭证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某交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盈亏结算和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前应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并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价交易订货流程:

(一)卖方通过应价交易平台提交卖出挂单,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等),买方可根据采购意向自主进行摘单成交;也可通过应价交易平台主动挂单采购(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等),卖方可根据销售意向自主摘单成交。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其交易商编码、标示商品代码和交易时间的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二)买卖双方不得对自身挂单的商品进行摘单交易,只能对其他交易商挂单商品进行摘单交易。挂单摘单成功即意味着双方达成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

(三)申请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买卖。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未撤销的申请将在该交易日结束后自动失效。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增的买卖指令;

(四)交易中心应价交易平台采用非匿名交易,交易商的每一笔挂单都显示其交易商编码。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买卖达成的应价交易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挂单或摘单交易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进行交收应按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易及交收手续费标准详见各商品电子合同)。

第二十七条 新上市交易品种的上市参考价由交易中心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应价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制度。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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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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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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