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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整办函〔2019〕35号全文《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6-10 14:05|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2696| 评论: 0

摘要: 清整办函 35号 《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 ...

清整办函[2019] 35号


        《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8年11月《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遗留问题和风险的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和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交易场所总体规划问题 




        请各地区认真总结近年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对交易场所功能定位、发展模式和潜在风险的认识 ,切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有局、申慎审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及配套条件、监管能力,统筹研究论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制定本地区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于2019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如有不同意见,将适时反馈省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交易场所撤销关闭问题




        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以及缺乏产业背景、市场需求和未列入总体规划的交易场所,应予撤销或关闭。遗留问题和风险较大的交易场所,因处置风险需要不宜立即撤销关闭的,可暂时保留其法人主体,但应取消其交易场所资质并明确风险处置完成后予以撤销关闭。要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并做好维护稳定、责任追究等工作,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关于交易场所整合及新设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应结合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制定具体整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批设程序完备、股东产业背景强、持续合规经营、盈利模式清晰的交易场所可确定为整合主导方。要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合到位。




         整合工作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新设交易场所。三年攻坚战期间确有必要新设交易场所的,省级人民政府应事前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四、关于已批筹交易场所开业问题




        符合当地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批筹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在其开业前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当地产业优势、交易场所状况、具体运行模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由省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联席会议意见。已批筹交易场所存在整合问题或整合工作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开业。




        五、关于已停业交易场所恢复交易问题




        符合当地交易场所总体规划并拟保留的已停业交易场所,经整改规范,在遗留问题和风险得到有效处置、该类别交易场所完成整合的前提下,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导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对其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论证通过后交易场所方可恢复交易,同时请将同意恢复交易的书面文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 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存量化解问题




        各地区应根据 《意见》要求及辖内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具体情况,结合业务类别和兑付期限等因素,制定压降违规业务规模、分类化解存量风险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用1到2年时间化解存量风险。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存量问题和风险化解工作方案请于2019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和定性问题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业务范围限定为依法合规开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未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不得非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不得发行、销售(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




        拟交易的产品不属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同意的应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论证后仍对业务定性存疑的,可书面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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