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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

2019-6-26 13:43|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3235| 评论: 0

摘要: 官网:https://xjhzjyw.com/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办法(暂定)日期:2019-05-17 10:17:5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经新疆维吾尔自 ...


官网:https://xjhzjyw.com/


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交易管理办法(暂定)

日期:2019-05-17 10:17: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提供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交易市场运营的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采用安全、高效、便捷的先进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交收、结算,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市场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商务部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市场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交易市场现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买竞卖交易等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商交易、结算、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市场、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所有工作人员必经遵守本交易办法。

 

第二章 交易商及其管理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获得交易资格,并租用交易市场交易席位的企业法人或者具备行业背景的自然人。

第七条 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者具备行业背景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遵守本交易办法和交易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三)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交易商资格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如下文件:

(一)在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结算专用账户;

(二)与交易市场签订《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入市协议书》并按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证件;

(三)按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市场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协议;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须办事项。

经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后才可成为交易商。

第十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客户端。每个交易商可拥有一个交易席位。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市场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席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交易商应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一个交易席位,经核准后,交易市场为其交易席位确定唯一的交易代码。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席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席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席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市场进行商品交易;

(二)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使用交易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对交易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交易办法及交易市场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市场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

(五)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企业法人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市场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七)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爱护交易市场设施,维护交易市场声誉;

(九)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拒不执行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交易办法及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收品级、交收地点、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与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的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交易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市场为交易商提供的进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的价格申报,并在匹配成交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交易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和实物购销的过程和行为。

第二十条 交易市场的交易时间为交易市场交易日的指定时间,由交易市场提前公布,交易开始与终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时间如有调整,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主持下,在交易市场规定的可交收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对挂牌的商品进行接受议价、订立合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交电子交易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交易是指卖方交易商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将拟出卖的商品详细资料提交给交易市场,确定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挂盘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竞买交易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竞卖采购交易是指买方交易商将拟购买的商品详细资料提交给交易市场,确定交易的具体时间,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挂盘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竞卖交易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竞卖交易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交易市场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随时允许或者暂停现货挂牌和竞买竞卖交易,具体时间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金,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订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交易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是否追加订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为确保交易商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的订货量进行限制;

(二)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订金;

(三)交易市场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同时,交易市场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或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

 

第五章 结算及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交易市场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并实行分户管理。交易商在交易市场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结算专用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交易、交收发生的货款及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商结算专用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交易市场与银行合作,通过签订协议的办法,为交易商提供出入金自动转账业务,以提高交易商出入金办理效率。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为强化交易商的履约责任,有权要求由于价格变动导致其履约订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交易商及时补充履约订金。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自行通过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如需交易市场提供书面对账单据时,交易市场将按照交易商提供的通讯联络方式提交对账单据,一经提交即视为交易商已收妥。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9点前书面申请交易市场复核,交易市场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交易商未在下一交易日9点前书面申请交易市场复核,则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交收及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交易市场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钱货两清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交易商未能按本办法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货款或《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况。

交收违约的处罚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单位。交易商应将交收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收仓库协议书》保证交易商交收。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商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市场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订货量限额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订货量限额制度。订货量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交易商可以持有的交易商品最大订货量数额。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发布交易市场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市场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市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五条 为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交易市场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章 违约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市场交易、交收、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市场监督协议履行;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市场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新疆阿克苏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全额货款及其它相关款项;

(二)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注册仓单》的;

(三)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市场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交易市场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恶意抄作,损害交易商权益;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则、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市场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市场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市场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市场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交易市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一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六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八条 出现前款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订金比例、订货限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九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交易市场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疆汇宗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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