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海

搜索
现货海 网站门户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查看内容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3-26 21:13|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1045|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发〔2016〕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发〔201669,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类交易场所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商品类交易场所是为我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于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第四条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市县政府须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符合规范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收到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核同意的意见。如审核同意,则上报省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申请方出具批复文件,并公告。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向申请方出具书面答复。

交易场所获批后,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交易场所筹建工作、开业验收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和职能部门、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本省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并获得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拟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书面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征求市县政府意见并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并按照属地原则接受监管。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省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十二大重点产业布局,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市场化资源配置;

  2.须有明确的交易品种,拟申请的交易品种应具有海南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能够聚合形成一定体量规模,且原则上同一大类产品的交易场所只设立一家;

3.交易场所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制定了严谨而完备的风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交易主体准入和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管。

  第八条 交易场所股东须为法人机构,至少有1家股东须具有与申请交易范围相关的行业背景,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且符合以下规定:

  1.交易场所控股股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具有两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2/3

  (3)股东出资结构清晰,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2.交易场所的其他法人股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法注册成立且正常经营运转,原则上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符合本条第1.4)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场所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新设交易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实缴不低于30%。各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交易规则、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岗位职责等;

(五)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任交易场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交易场所相关领域3年以上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行业法律法规,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由主发起人股东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品种、交易模式、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等信息;

()组建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交易场所的目的、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交易品种设计分析、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管理架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交易系统、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内部制度,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相关材料;

(公司名字预先核准通知书;

(各股东信用报告;

(法人股东需要提交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最近2个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控股股东提交最近3个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时,申请人参照新设交易场所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就新设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新设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出具书面意见(详见附件1)。意见须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材料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3.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的意见,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拟注册地市县政府)的书面意见;

4.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具有相应的人员承担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受理新设交易场所的申报材料,具体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2.拟新设交易场所的市县政府辖区内,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严重的交易场所违规事件;

3.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具有相应监管能力及风险处置能力;

4.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应在取得省政府办公厅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包括拟开业交易场所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交易品种、交易系统、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

(五)主要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交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业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六)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包括任职资格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七)公司组织结构图,工作人员花名册;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出资说明;

(九)营业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材料;

(十)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收仓库证明材料及相关合作协议;

(十一)消防及公共安全验收合格报告;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相关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