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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9-2-20 10:40| 发布者: 随波逐流| 查看: 1195|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建立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证监会,统筹协调全国清理整顿工作。

  国办发37号文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制定本地区监管制度。2017年1月,各地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部署开展“回头看”行动,再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或完善监管办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二、起草原则

  一是突出共性与兼顾个性的原则。鉴于不同类型交易场所运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相关部委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就共性和核心问题提出基本要求,不做“一刀切”。既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留出空间,又便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特征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职责明晰与协同监管的原则。依托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日常管理,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监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交易场所的清理和属地维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

  三是源头防控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注册资本、交易品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提出要求,把好进口关。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展业规范、交易秩序、停业退出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本市设立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部分,主要规定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退出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同类只设一家;变更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等,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经营规范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各类交易场所重要管理制度,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金管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提出相应要求;三是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以及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及区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原则;规定对违规交易场所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规定6个月的过渡期安排,要求《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规范整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来源:https://www.xhsea.com/article-90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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