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海

搜索
1框架
 
 
查看: 3732|回复: 8

[寻找真相] 原河北农交汇的受害者,农交汇败诉,该平台存在违法违规的经营问题

[复制链接]

2

主题

1

回帖

2

初学乍练

现货币
20 枚
在线时间
3 小时
注册时间
2018-9-14
发表于 2018-9-14 13: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终7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霍英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王春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
上诉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我单位根本不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的问题,经营合法。我单位实际经营与工商登记登记范围相符,并不存在非本人操作资金、操控问题,被上诉人存在对我公司名誉侵权问题。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农产品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日,其经营范围为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等,其网站公司简介为:接入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总行的“银商通”结算系统,实现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资金结算便捷、安全。2016年2月26日,被告杨荣在原告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进行交易。2017年5月2日,被告杨荣到河北省信访局投诉,内容为:农产品公司打着国有公司的旗号,以电子商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通过虚假夸大的宣传,诱骗广大群众,进入该公司自己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控制平台相关数据,套取客户的资金,导致本人损失30多万,请政府依法查处该公司。2017年6月13日,被告杨荣以网名“国天下”的名义通过网站发布“曝光河北农交汇通过系统后台修改客户资金及操控客户出入金”帖子,内容为“我是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用户,于2016年2月份在网上进行开户,并转入资金到该公司提供的交易客户端进行大宗农产品电子现货交易,但在2017年4月中旬,偶然发现河北农交汇居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后台修改客户交易端的资金,并可以再不通过客户本人操作下进行出入金的操控,于是对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对该公司经营大宗农产品电子现货交易的合规性产生了严重的怀疑。我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河北农交汇询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河北农交汇的相关工作人员把责任直接推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说是因为银行系统的问题造成流水及客户端资金异常,于是我向中国工商银行进行了反馈和咨询,得到银行肯定的答复,银行的系统无任何故障,银行系统是自动的,只是根据交易客户端的指令进行出入金的划转,银行流水的摘要可以直接证明,正常的通过网银操作出入金,入金银行流水摘要显示银转,出金银行流水摘要显示商转。由此可见,河北农交汇的交易系统功能很强大啊!!!河北农交汇也并没有取得河北省政府的任何批文及备案。相关证据会陆续公开。请广大的现货朋友擦亮眼睛,防止被骗!!!该平台在宣传如何正规,如何合法,也是无法掩饰事实的。”2017年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其中的违规交易场所(含未通过验收地区交易场所)包括原告农产品公司。2017年5月9日,因原告经营电子现货即期交易超范围经营,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5月19日,被告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方存管备案信息”,其答复为:我会机关未制作或获取你所称业务的备案信息,您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经查我会机关不存在。2017年7月6日,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原告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了答复:农产品公司目前正在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整改,我办将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并相应处置。原告农产品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河北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群众网上信访事项转送单,证明目的为被告杨荣通过信访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杨荣认为该证据来源非法,被告通过合法信访途径反映问题是公民权利;2、公证书,证明目的为被告杨荣在网上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帖子,造成原告名誉权受损,被告杨荣否认帖子系其发布;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在该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我单位的交易属于一种通过仓单交易,博取已准备好的现货商品的差价,而获得收益的现货交易,并非以未来交易为特征的期货交易,是合法审批设立的交易场所,被告杨荣认为该证据系原告与他人期货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13)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各类交易场所的通知,明确了保留原告的交易平台,证明我单位的运营合法,被告杨荣对证据有异议,认为该文件只能证明主体的合法性,不能证明原告经营的合法性,被告曾向省政府办公厅申请过信息公开,政府办公厅公开信息答复,明确该通知不是批文;5、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证明目的为原告电子信息交易系统经河北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测评为3级,被告杨荣认为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安全三级标准后必须在公安系统备案,但原告交易系统未在公安系统备案。被告杨荣提供了以下证据:1、石家庄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高工商责改字[2017]0007402号,该证据证明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2、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在收到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17年5月23日在工商局变更了经营范围;3、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宣传内容,在该公司网站中,原告多次宣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等法律法规,宣称该公司的交易系统达到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的三级标准。以上宣传均是虚假宣传;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29号文,该证据直接指出原告的违规事项为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问题;5、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关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该证据中明确指出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交易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6、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该证据中,再次指出任何交易场所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该证据中还确认了证据4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原告的国家主管部门;7、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答201713号该证据证明原告的交易系统未达到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8、河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答201714号,该证据证明原告所宣称的交易系统未达到国家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是达到三级标准的话,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9、商务部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该规定中第10条也明确指出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一审法院认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被告杨荣通过信访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系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且被告杨荣在信访过程中对原告农产品公司并无侮辱和诽谤行为,本院认定被告杨荣通过信访反映问题不构成对原告农产品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农产品公司还认为被告杨荣通过网络发布帖子,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杨荣否认该帖系被告杨荣发布,但根据原告提供公证书中“国天下”发布银行流水与被告杨荣银行流水一致,本院认定该帖系被告杨荣发布,但原告农产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以下问题(一)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二)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问题;(三)原告经营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系统在达到安全等级三级标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致使他人对原告信息系统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四)原告电子交易系统曾出现非本人操作资金操控问题,综上,被告杨荣所发网络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原告农产品公司名誉权的损害,本院对原告农产品公司所称被告杨荣通过网络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6年2月26日被上诉人杨荣在上诉人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并进行交易。2017年5月2日被上诉人到河北省信访局投诉称被上诉人打着国有公司的旗号,以电子商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广大群众等,导致本人损失30多万等等。后被上诉人又以网名“国天下”的名义通过网站发布“曝光河北农交汇通过系统后台修改客户资金及操控客户出入金”的帖子等内容。上诉人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及商业信誉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查被上诉人通过信访形式向河北省信访局反映上诉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问题,系公民的合法权利,且在信访过程中并不存在损害上诉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的名誉侵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杨根山
审判员  卢 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雨

现货海:遵纪守法 各抒己见 百家争鸣 创造价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9

主题

1025

回帖

155

管理员

现货币
820961 枚
在线时间
555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5-18
QQ
QQ
发表于 2018-9-14 22: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标题有一定的误导:其实案件内容是 名誉侵权的纠纷问题。 由 交易场所 状告 客户发帖名誉侵权案件。

经过核实 此文出处为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 ... %BB%887474%E5%8F%B7

裁判文书交易场所

裁判文书交易场所


案件文档: 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荣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36.02 KB, 下载次数: 425)





欢迎关注现货海网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行业信息
搜索:现货海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950

主题

3018

回帖

829

登峰造极

现货币
7921 枚
在线时间
1393 小时
注册时间
2015-9-6
QQ
QQ
发表于 2018-9-17 14: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感觉什么都没有,这种上诉吃亏的肯定都是散户,除非散户能集中多一些,市场交易有风险,市场就是为了套利,稳挣不亏。散户也是为了套利,但是错了不止损,绝对会亏,。金融的残酷就是这样,说白了,开市场就是为了让散户亏,但是市场也不可能把这个本质告诉散户。散户们以后记住,金融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王十三工作室QQ2567188726,快手直播:wangshisan1006大家找到我关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1

回帖

2

初学乍练

现货币
20 枚
在线时间
3 小时
注册时间
2018-9-1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6 2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是名誉权纠纷


但是法院调查查明该公司的四项违规经营事项(一)登记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二)存在以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准化合约问题;(三)原告经营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系统在达到安全等级三级标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备案,致使他人对原告信息系统安全性产生合理怀疑;(四)原告电子交易系统曾出现非本人操作资金操控问题

有隐蔽的手段 逐步套取 客户资金 ,而且极其卑劣的手段
现货海:遵纪守法 各抒己见 百家争鸣 创造价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9

回帖

3

登堂入室

现货币
11 枚
在线时间
4 小时
注册时间
2018-11-9
发表于 2018-11-9 10: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底给你赔钱了吗
现货海:遵纪守法 各抒己见 百家争鸣 创造价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

回帖

0

初学乍练

现货币
8 枚
在线时间
1 小时
注册时间
2018-11-15
发表于 2018-11-15 16: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到底怎么样了啊,赶脚没说清楚
现货海:遵纪守法 各抒己见 百家争鸣 创造价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