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坯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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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6
发表于 2013-2-20 11: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盛泽)纺织电子交易中心坯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国纺织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能力,创新市场交易模式,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一批具有行业成长性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工企业等迅速成长,本中心决定设立纺织品现货挂牌交易。
第二条 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代购代销及代收代付的服务方式为纺织品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电子商务平台。中心将发挥好纺织现货贸易裁判员和服务员作用。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中心的现货(坯布)挂牌交易的各项行为,本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员,挂牌交易商,指定存管银行,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交易中心有权按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如会员参与交易并发生争议,交易中心有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交易中心有责任依法配合双方诉讼。交易中心监督买卖双方的履约行为,但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割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五条 挂牌交易是指会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用实名通过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纺织品挂牌交易,结算,实物交割等的经济活动行为。
第六条 挂牌交易商是指委托本中心组织纺织品挂牌销售的纺织生产企业。
第七条 挂牌交易采用纺织品网上递价撮合的交易方式进行。挂牌交易商是挂牌纺织品的所有权人,是交割环节唯一的卖方。
第八条 挂牌交易纺织品是由挂牌交易商按照本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递交基本资料,并由本中心核准后,给予安排挂牌上市交易的纺织品。
第九条 挂牌交易的纺织品合约包含:品种,合约位,交易代码,交易数量,报价单位,提货周期,提货地址、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涉及的相关定义和术语解释如下。
(一)品种:纺织品合约所指向的纺织品品种。
(二)合约位:纺织品合约所指向的纺织品的量化指标,如:米、10米等计量单位。
(三)交易代码:由本中心设定的便于会员识别的统一交易编码。
(四)交割: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割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行为。交割形式有按期交割、提前交割、协议交割等。
(五)提货周期:采用T+N的交割方式,即在交易成交后的约定日期交货。
(六)报价单位:合约所指纺织品网上报价所使用的货币单位,本中心为“元/米”。
(七)挂牌价:挂牌交易商在挂牌产品上市交易时推出的不含税产品价格。
(八)交易手续费:本中心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或卖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后由系统自动核算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在纺织品合约上市交易设立时确定,本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作出调整与修订。
(九)交割手续费:本中心向挂牌交易商收取的交割服务费,在纺织品上市交易设立时确定,本中心可根据交割情况作出调整与修订。
(十)挂牌产品上市日期:由本中心确定并提前公布,确定该纺织品挂牌上市进行交易的日期。
(十一)质量标准:合约所指纺织品的质量标准,由挂牌交易商在申请上市时确认,经过本中心审核并给予公告。
(十二)提货地址:在纺织品合约上市交易设立时由挂牌交易商指定并由本中心核准的交货地点。
(十三)监管银行:代为监管本中心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等操作的银行。
(十四)交易日:是指本中心设定的可以利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时间。
(十五)开市:是指本中心在交易日启动交易系统的操作;开市后交易系统开始接受报盘和订购,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交易;开市时间一般为交易日上午9:30,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同时予以公告。
(十六)闭市:是指本中心在交易日关闭交易系统的操作;闭市后交易系统停止接受报盘和订购,所有未撤销的报盘自动撤销;闭市时间为交易日下午15:00,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同时予以公告。
(十七)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的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买方确认购买,即下单成交,合同成立并生效。
(十八)专用银行监管账户:是指在监管银行为本中心会员进行交易资金结算,而专门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十九)入金:是指会员把货款充值到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银行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负责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按照本办法进行资金冻结、解冻、划转和结算等操作。
(二十)出金:是指会员将监管账户中的未冻结资金划出到该会员签约的银行账户。
(二十一)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冻结、解冻、划拨的业务活动。
(二十二)信用金:是指挂牌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向本中心交付的资金,以保证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诚信交易,该笔资金不作为货款的一部分。挂牌交易商退市后,信用金将返还给挂牌交易商。本中心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信用金标准,并有权在交易前对信用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十三)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货物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专用银行监管账户的交易信用金、保证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监管银行监管,交易货物由指定交割仓库监管,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交易参与方和本中心都不能对该交易货物的权利进行任何处分。
(二十四)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货物的冻结状态,监管银行根据本办法将对买卖双方没有异议的款项进行结算、划转。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将对买卖双方没有异议的货物进行货权转移或者出库。
(二十五)锁定:由本中心依本办法对有争议的订单(交易账户)或者异常订单(交易账户)进行锁定,锁定状态下,买卖双方都不能对订单(交易账户)进行任何操作,须根据调解或仲裁结果决定处理。
(二十六)解锁:买卖双方对已锁定的订单(交易账户)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知本中心解除订单(交易账户)的锁定状态,买卖双方继续履约,监管银行按正常规则进行货款划转。
第三章 挂牌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挂牌交易商资格的确立
(一)挂牌交易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自主纺织品年织造能力达到500万米以上;
2、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用;
3、注册资本符合本中心规定的条件;
4、在纺织业经营超过2年,同时年纳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5、经本中心批准的交易商。
(二)挂牌交易商的确立程序
1、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生产企业向本中心提交“挂牌交易商资格申请”;
2、本中心产品上市管理部门对照要求进行审查;
3、获得申请通过后本中心给予申请人确认回复,签署协议;
4、挂牌交易商按照本中心公布的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挂牌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挂牌交易商除拥有本中心交易商的权利以外还拥有以下权利:
1、申请设立和修改自己所挂牌交易的纺织品合约。(已经上市交易的纺织品合约不能修改)。
2、与本中心共同拥有挂牌交易纺织品合约交易所形成的品牌与知识产权。
3、向本中心提请将所挂牌交易的纺织品升级为专场交易的纺织品订单。
4、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享受的权利。
(二)挂牌交易商除须承担交易商义务外,还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自己申请设立并挂牌交易的纺织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履约交割义务。
2、对全体交易商解释挂牌纺织品包含的内容,并协同本中心共同推广宣传的义务。
3、按照规定向本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并与本中心书面确定挂牌产品的价格。
第十二条 纺织品挂牌交易的设立
(一)纺织品挂牌交易必须由取得挂牌交易商资格的企业向本中心申请设立。
1、有规范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并在上市前发布公告。
2、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者品牌知名度的优先安排。
(二)本中心在接到挂牌交易商提交的完整文件基础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文件包括:
1、填写完整的《挂牌交易商资格申请书》;
2、挂牌交易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国家法定的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加盖公章的质量保证函以及注册商标等)。
第十三条 挂牌交易纺织品合约的撤销
(一)挂牌交易商有权利在经过本中心审核后对所设合约给予撤销,撤销条件包括:
1、挂牌交易商自愿申请撤销。
2、因违反交易规定被本中心强制撤销。
3、按照上述规定撤销的挂牌交易合约挂牌交易商不得向本中心索要上市的所有费用。
(二)如挂牌交易商对所设合约申请撤销,须对已成交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本中心核准,方可撤销。
(三)撤销的挂牌合约由本中心对外发布。
第四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是指符合开户条件并与本中心签署了入市协议后,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获得席位号并成功和建行E商贸通签约的交易者。开户条件是指交易者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具备从事纺织行业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会员必须提交有效的凭证并登记在册方能开户。一个会员只能拥有一个席位号,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席位号。企业法人会员开户参与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为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自然人用户开户参与交易的初始保证金为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本中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
(二)使用并享受本中心提供的相关设施及相关的结算、信息和相关配套服务。
(三)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二)即时更改从本中心申请时提交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席位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本中心签订的合同。
(三)确保提供给本中心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中心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中心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每年6月30日前向本中心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五)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须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金额变动;
3、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4、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5、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经济纠纷。
会员因未及时将上述信息向交易中心报告而造成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对交易中心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中心禁止会员代理他人交易,若会员违规代理他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由该会员负责,与被代理人发生纠纷时,由该会员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会员在本中心进行交易及交割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买入、卖今仓成交额的0.03%,卖昨仓成交额的0.06%。(人民币,下同)
(二)交割手续费:根据情况收取,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三)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中心另行通知;
(四)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挂牌品种及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是指会员通过委托本中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订立的挂牌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本中心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进行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合同进行编码管理,并定期编制《XXX电子交易合同》供会员使用。如有调整,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挂牌交易品种:各类纺织品及其相关衍生产品(具体上市时间以市场公告为准)。品种质量以挂牌交易商的公告为准,交割时以此公告作为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买卖双方成交之时起立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都必须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允许转让。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的订立数量以“米”;为计量单位,会员须按照米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视为订立合同。
第六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的交易是在本中心组织下,本中心会员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成交和挂牌商品购销的过程和行为。本中心通过“中国(盛泽)纺织电子交易中心”;网站(http://jy.168tex.com)向会员提供专用行情交易软件的下载,会员凭席位号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是指挂牌交易商通过本中心挂牌电子交易平台将包含厂家、品牌、交货地点、质量等级、销售价格(均指不含税价格)等信息的标的商品挂牌出售,买方会员在挂牌出售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的商品进行买入,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现货购销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在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允许转让。但在现货挂牌电子交割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不允许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现货挂牌电子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调整,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商挂牌商品范围:本中心在挂牌交易品种范围内,指定若干挂牌商品为电子合同标的物并在本中心交易系统予以公布,挂牌商品和挂牌数量需得到本中心的批准才能够挂牌交易。若超出该交易系统范围数量的挂牌商品,挂牌交易商应向本中心提出追加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再参与交易。需变化挂牌商品的,上市挂牌交易商要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商在本中心的挂牌电子交易费用及程序:
(一)挂牌交易商出售挂牌商品,须租用本中心交易席位并支付对应的上市挂牌费用,具体为:1个产品7000元/年,2个产品12000元/年,3个产品15000元/年。
(二)挂牌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挂牌商品相关内容及卖出指令,
(三)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选择商品、输入买入指令进行交易;
(四)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撮合配对成交;
(五)挂牌交易商不能够修改全部或部分未成交指令的价格,买方会员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但不能变更。每天交易结束后,交易系统内的未成交指令由系统撤销。
(六)交易系统内已经成交的指令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七)交割合同成交后于当日交易结束后进入交割环节,已成交的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三十一条 现货挂牌电子交易的“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单位:元/米。
第三十二条 交易价格的最小变动价位根据交易品种的特性由本交易中心决定,并公布执行,会员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
第三十三条 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履约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中心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交易总金额的20%,具体执行额度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为确保会员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订货量进行限制;
(二)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
(三)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保证金;
(四)本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同时,本中心有权裁定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或系统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无效。
第七章 结算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的所有结算业务都在会员货款发生时登记,本中心根据现货挂牌交易结果、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会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本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在每个交易日16:00前完成交易结算工作并以对账单的方式发送给会员;17:30前进行交割结算并结束当日所有业务。
第三十七条 基本监管制度
(一)本中心在银行开设会员结算账户,账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管理,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会员于网上交易发生的货款等各项费用。
(二)本中心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资金、履约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三)本中心对会员保证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会员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会员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会员的预留印鉴,确保会员资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其中,会员必须确保提供给本中心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中心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中心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四)会员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第三方银行的管理下办理。本中心和银行合作,为会员提供银商自动转账业务系统服务。由会员和银行签订《银商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后,会员可使用本中心的银商自动转账系统进行资金划转操作。使用本中心自动转账业务系统,签约会员的开户资料必须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资料完全一致,一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只能签约一个席位号,形成捆绑式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入金管理
(一)会员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取得席位号,会员转入初始保证金入货款户即可进行交易。买卖方会员的交割保证金均转入会员的货款账户。
(二)本中心为会员设立货款户对会员保证金及货款核算。同一席位号可以在本中心内办理保证金转货款业务,也可以办理货款转保证金业务,内转业务申请手续与支款业务相同。但是会员签约使用银商通自动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可以直接把资金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分别转入保证金账户和货款账户,内转业务不需要向市场提供支款申请书。
第三十九条 出金管理
(一)会员办理出金业务,须以开户时填写的《会员取款印鉴卡》上留存的印鉴或签名作为支款的存查依据,凭传真件办款只能转入会员预留的指定往来账户(原件须在5个工作内回寄到本中心);如是受托人办款,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会员签约使用银商自动转账系统进行出金操作,可以直接把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出到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不需要向市场提供支款申请书,但是必需在每日结算后通过审核。
(三)本中心不支持会员将出款转到非指定往来账户的,须将支款申请书原件传递到本中心,本中心收到原件并核实后给予办理。
(四)会员如需更名或变更印鉴卡预留印鉴及往来账户。
(五)根据国家及银行相关规定,个人会员在办理支款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本中心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出款业务。
(六)会员退会清退资金,须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凭《会员退会申请书》向本中心办理清退余款手续。
第四十条 交易和保证金结算:
(一)保证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作出的履约承诺。保证金额度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中心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交易总金额的20%,具体执行额度以市场最新公告为准如有调整,市场另行通知。
(二)本中心于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交易结算价对会员成交进行核算、编制《会员对账单》及划转资金。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向会员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会员对账单》。
(三)《会员对账单》是会员当日的现货挂牌交易记录与结算结果。具体内容包括:货款账户日报表、现货挂牌成交明细表、现货挂牌交割通知单汇总表、现货挂牌交割交割合同、现货挂牌交割办理表。
(四)会员应及时查看《会员对账单》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当天《会员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本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五)当日会员账户的《会员对账单》中“可用货款”;小于零时,即视为向会员发出的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
(六)本中心依据《会员对账单》直接从会员账户中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而无须另外通知会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账单》中货款账户各项目的计算:
交易部分的计算公式:
(一)交易手续费=成交额×交易手续费率
(二)当日结存=上日结存+入金-出金-手续费+平仓盈亏
(三)可用资金=当日结存-占用保证金-申购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浮动盈亏
(四)动态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入金-出金-今日手续费+今日平仓盈亏+浮动盈亏
第四十二条 交割结算:
(一)本中心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
(二)在买卖双方交割合同确认订立后,本中心把买方的交割保证金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0%),剩余货款的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解决,本中心不承担首付货款之外货款的支付责任。
(三)到期交割结算: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如买方在最后交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质量无异议,本中心向卖方释放对应数量的交割保证金作为首付款。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会员代理他人结算,会员违规代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会员自行负责。
第八章 交割及交割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本中心提交货物交割保证金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合同在成交后,进入交割阶段,最后交货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货的截止日期,可以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挂牌商品的最后交货日期为准,也可以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 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成交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割。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交割义务的视为违约行为,违约会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参见本规则第十二章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交割管理:
(一)卖方会员应在成交当日和买方协商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违约约定和交割的具体问题,打印签章后以传真方式发给买方会员。
(二)买方会员收到合同传真后,应在下个交易日上午12时前,在合同上签章并以传真方式回复卖方会员和交易中心。
(三)地点:以挂牌交易商公布的地点为准,期间产生的对应物流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四)货物验收: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质量验收,卖方会员必须对其售出的货物质量等级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挂牌公告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如对货物质量等级提出异议,需第一时间通知本中心,市场将协助买卖双方进行质量认定。
(五)盈亏结算:买方在转入交割时要以挂牌价为交割价进行盈亏结算
盈亏结算公式:(挂牌价-当前持仓均价×交割数量
(六)交割保证金:买卖双方在确认进行交割前,本中心将冻结买方交割保证金和卖方交割保证金,以保证买卖双方的交割行为和产品质量。
交割保证金计算公式:挂牌价×交割数量×20%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根据货、款、票流向一致的原则负责组织买卖双方办理交割手续。本中心原则上不支持申购后的直接交割行为(详见申购规则)。交割价格为挂牌产品合约的挂牌价,合约到期后,本中心进行清盘结算。为最大程度保证会员的利益,有以下2种处理方式:
1、会员可选择交割,在买卖双方签订交割协议(合同)后,本中心把买方的交割保证金作为首付款支付给卖方(货款总额的20%),剩余货款的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解决,本中心不承担首付货款之外货款的支付责任。
2、会员也可选择按当期挂牌价、当期申购价和最后结算价中最低的一个价格的9折让本中心进行回购。
第四十九条 交割费用管理:本中心暂不收取交割费用。收取时将另行通告。
第五十条 会员如委托本中心代管商品,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代管申请书》,代管期间的仓租费用及保险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九章 质检
第五十一条 质检是指为确保挂牌商品在交割过程中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保证合同履行,根据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本中心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对交割过程中有质量等级异议的货物进行抽样检验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检测联盟为本中心指定的挂牌品种质量异议的质检认定机构。
第五十三条 买方会员对外在质量有异议的,本中心负责组织买、卖双方现场确认;若对交割货物质量等级有异议的,必须在交割发生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附件五)通知本中心,逾期视为买方对商品质量无异议。
(一)本中心收到买方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后,在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卖方会员。
(二)质检机构由本中心指定,市场与质检机构确定计划抽样日及规定到达时间后,市场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卖双方。
第五十四条 买卖双方在抽样日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抽样现场的,则视为认可抽样过程。买方或卖方若对质检结果有异议,根据质检机构规定的复检程序执行。
第五十五条 会员委托到场的人员全权代表会员单位,质检过程中的委托检验单、货物封条等手续以该人员签字为据,买、卖双方不得干预质检机构的抽样过程。
第五十六条 质检费用:质检结果达到该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时,买方会员承担质检费用;反之,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发~票,是指会员在购销挂牌商品业务过程中所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本中心收取交易交割手续费提供给会员的服务费发~票。
第五十八条 买卖双方之间的购销发~票由买卖双方开具。
第十一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发布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本中心的交易安全,维护会员长期合法权益,本中心通过实行以下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会员在本中心的交易风险:
(一)加强保证金管理:保证金是会员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本中心确定并公布。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或者当市场价格水平已经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变动等情况时,本中心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9:30分)补充保证金,否则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后,交易中心有权锁定该帐户,或者实施强行平仓手段确保交易者账户可用保证金账面余额大于维持保证金。
(三)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中心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四)加强订货管理:本中心单个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商公布的数量,具体标准以挂牌交易商公告为准。
(五)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六)加强报价区间管理:为了使现货挂牌报价充分反映客观供求,与传统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同时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市场围绕传统市场现货价格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现货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本中心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会员。本中心现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为昨结算价的±5%。新合约首个交易日,其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是上市申购价的±10%,第二个交易日自动调整为首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
(七)为防止炒作,当有席位购买到挂牌产品总挂牌量的5%后,要向交易中心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停止买入,公示一天后才可以继续买入,又达5%后,需要再次申报并停止买入,并公示5天后方可再入场交易。
第六十条 本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按照本规则要求发布本中心各类公告、通知等文件,并向会员提供本中心行情及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本中心行情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是指经本中心认定、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和交割的标的物商品;
(二)厂家:挂牌商品的生产厂家;
(三)品牌:商品的品牌名称;
(四)等级:商品的质量等级;
(五)卖价:卖方挂牌符合该电子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商品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单位:元/米;
(六)卖量:某个合同卖方挂卖单数量;
(七)撤单量:某个合同卖方撤单的数量;
(八)最后交货日: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最后日期;
(九)交货区域: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所在城市或区域;
(十)交货地:某个合同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地点;
(十一)最高价:指当日成交的最高价格;
(十二)最低价:指当日成交的最低价格;
(十三)最新价:指当日成交的最新价格;
(十四)平均价:指当日某合同的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十五)成交价:指当日最新的一笔成交价格。
第六十一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中心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十二章 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纺织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或《纺织品挂牌交易入市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分为交易违约和交割违约两类。
(一)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易违约:
1、会员订货量超出挂牌交易商公告数额的;
2、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3、本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交易违约的行为。
(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割违约:
1、截止合同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时间,买方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汇到卖方指定账户的;
2、截止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足量履行交货义务的不足部分;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公告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厂家、品牌、交货地点等商品信息与其挂牌成交信息不符合的;
5、本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交割违约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如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本中心将在网站进行公开通报,并对其进行停牌交易的处罚,停牌时间周期另行公告。
(二)如确实属于买方责任,本中心将在网站进行公开通报谴责。
第六十四条
(一)卖方因质量问题,需对买方会员进行额外补偿;补偿标准双方协商后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将首先从违约方交割保证金中给予对方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及时补足。
(二)卖方不交有效货物、或买方不及时履约、或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交割违约的,双方协商补偿,补偿标准双方协商确认后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将首先从违约方的交割保证金中给予对方补偿,资金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及时补足。
第六十五条
对多次、严重或恶意违约的会员,本中心将取消其会员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及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本中心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协调。会员对本中心协调有异议时,可向本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盛泽)纺织电子交易中心运营方---吴江绸都盛泽电子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拥有。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涉及的相关细则和管理办法由本中心另行制订、颁布、实施。
第六十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本规则有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调整,具体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12年11月10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本中心。本办法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第二章中解释为准,对相关名词未作定义的,按交易目的和习惯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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