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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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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0: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11-22 13:27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4-01-01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行长 周小川
主席 肖 钢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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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俺看特别规定》之一

                           理顺体制 贯通机制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商务部令的形式发布了于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并于明年起实施。
   
    继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后,现货行业又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呈现在我们面前。之所以将其看做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因为这则部令虽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不高,但是其内容透射出来的实际可操作性显而易见。

    此次清理整顿,从国发【2011】38号文与国办发【2012】37号文中不难看出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是代表国家、国务院行使清理整顿权利的最高机关,但是到了现货行业的具体实施阶段,则变更为由商务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央行和证监会共同配合的组织机构形式,似乎有所降格,但这正是给现货行业“固本清源”、“拨乱反正”。一直以来,人们将现货行业归入金融范畴看待,将现货投资同比与期货、股票等类似的市场,但这则部令又一次非常明确地指出了这个认识上的误区,现货行业不是隶属于金融范畴的,而是隶属于贸易范畴的,正如特别规定中第五条所示“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第二十条所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明确了现货行业的隶属关系,由商务部而不是央行、证监会颁布部令实施清理整顿自然师出有名、名正言顺,这正是在体制上理顺了认识。回想此次清理整顿,国发【2011】38号文与国办发【2012】37号文体现的宗旨就是在于“去金融化”,让现货真正地回归现货,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转型,重返贸易范畴,这与理顺现货行业在体制上的隶属关系是高度契合的。
   
    手段服务于目的,机制服务于体制,体制上明确了,机制上很自然地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正如特别规定中所示,职责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一应俱全、贯通到底。特别是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是我们特别关心的,在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框架之内,明确了隶属于贸易范畴的现货市场所适用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并逐一加以解释说明,指导性很高、实际操作性很强。

    正如本文标题所示,这则部令在体制上理顺了认识、在机制上贯通了内容,在此次清理整顿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之后,将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遍观如今的现货市场,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有吗?竞价买卖、挂牌交易方式下参与度有吗?现货行业的转型,不仅是市场,不仅是代理商,更多的是小伞们,提高认识是当务之急,应对转型规避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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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俺看特别规定》之二

                      时点时间  三公原则

2013年4月16日  商务部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5月17日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2013年11月8日  商务部、央行、证监会共同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即商务部令2013第3号
2013年11月22日13:27    商务部官网发布部令公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2014年1月1日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开始实施


    特别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时点是标志,时间是过程,在标志之后的过程中是三公原则。

    小伞们啊,记住在法律条文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一句话: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你们知道吗?

    在交易中追求获利,当然是每个小伞的愿望,但是你们开户所在的市场、代理商只是告诉你在交易中追求获利吗?怎么理解这则部令告诉你了吗?你知道吗?你应当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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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俺看特别规定》之三

                           侵占挪用  罚款三万

    特别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特别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四条等条款,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们仿佛看到,市场的老总们排成了方阵,朝着远方的山峰高声合唱:“你快回来,你一人承受不来。你快回来,现货因你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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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我们做单心里就有底了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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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6 10: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hybzzy 发表于 2013-11-26 10:33
这下我们做单心里就有底了   支持 ~~~!!

是呀,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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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11: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你俩给俺讲讲:怎么就有底了、怎么就吃了一颗定心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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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伞不惑宅男 发表于 2013-11-26 11:41
《俺看特别规定》之三

                           侵占挪用  罚款三万

我和小伙伴们没法不惊呆了~~
朱莉亚 我去年买了个 登山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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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还是看到行业在一步一步的规范 法律也在进一步的完善
QQ24269178    tel:1597422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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