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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宝玉石发售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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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5: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齐鲁宝玉石 于 2016-8-24 10:02 编辑

齐鲁宝玉石发售中心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依据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齐鲁宝玉石发售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致力于发展我国宝玉石产业,推动宝玉石市场健康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宝玉石产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三条  交易中心从事宝玉石产品电子交易,受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从事电子交易。
交易中心各级会员单位、宝玉石保管单位、持有人、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六条  业务术语
  (一)电子交易凭证:是指通过挂牌,在交易中心形成的电子化交易记录,此交易记录即为电子交易凭证。
  (二)保管合同:是指宝玉石企业、上市持有人或投资人与宝玉石保管单位签订的合同。当宝玉石产品经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买卖形成无纸化的电子买卖合同后,原保管合同以电子化交易记录为凭证自动转变为新的持有人名下的保管合同。
  (三)交易资金:指投资人用于的买卖投资时的交易资金也称全额货款。
  (四)入金:是指投资人把资金由存管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划转到投资人在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资金账户。
  (五)出金:是指投资人或持有人把资金由投资人在交易中心里开设的交易资金账户划转到存管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的行为。
  (六)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买方发出购买指令、卖方发出出售指令后,买方资金、卖方的货物在成交之前处于停止交易的状态。为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对买方交易资金和卖方出售货物暂时由交易系统冻结,存管银行监管,交易产品由交收仓库监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冻结后的资金或者产品任何人都无权动用。
  (七)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产品的措施。
  (八)交易佣金:是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与卖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交易时由交易系统自动核算并按交易金额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5‰的佣金。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佣金进行调整,并在网站公告。
  (九)交收:是指投资人从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储单位保管处提取产品的行为。
  (十)交易中心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交易日时段分为上午交易时段(9:30—11:30)和下午交易时段(13:30—15:30)。上市的具体交易日和交易时段安排,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中心从事实物挂牌交易业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各类宝玉石商品。
  第九条  实物挂牌 :挂牌是指持有人在指定的交易时间内,以确定的数量、价格对某上市商品的进行卖出,投资人进行买入的交易程序。按电子现货一对一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章 交易中心参与主体

  第十条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法人。按各自职能及权利分为:
  保荐会员:是指经由交易中心认可,具备宝玉石的鉴定、评估、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法人。负责向交易中心推荐由持有人所提供的各类宝玉石产品。
  特别会员:是指经由交易中心认可,具备宝玉石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负责对综合会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辅导。
  综合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负责开发交易中心经营业务,对投资人进行投资和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投资人会员是指通过综合会员在交易中心申请注册,从事宝玉石投资,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的组织和自然人。所有投资人在注册时须以实名注册,并明确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成为投资人应当年满20周岁且小于6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投资人需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产品持有人是指在交易中心注册、经过交易中心审查合规的、商业信誉良好、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有持有人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仓储单位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存管的交收仓库。仓储单位承担保管的义务,享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存管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负责交易系统的资金清算,并代为监管持有人、投资人的交易资金,仓储单位的保管费。保证交易中心、持有人、投资人、仓储单位的资金和各类帐户的安全。
第五章 开户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交易中心条件的组织和自然人都必须通过综合会员的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投资人。
  第十六条  需办理入市交易手续:
  (一) 投资人首先在存管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二) 投资人须承诺遵守本办法,在综合会员处签署相关协议后,在交易中心注册并开立交易资金账户。
  (三) 投资人在存管银行办理银行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进行银行三方绑定,此二账户间用于交易资金的划入和划出(即入金和出金)。
  (四) 发行方的交易账户用于挂牌 、保管费结算等。
  (五) 投资人的交易账户用于交易登记、买入申报、资金结算等。
第六章 结 算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与齐鲁宝玉石发售中心、资金存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三方存管协议,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将足额资金转入交易资金账户,以确保交易货款、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  投资人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通过银行绑定账户入金:投资人将存管银行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到交易资金账户的过程。该资金即时到帐。
  直接汇款入金:投资人汇款至交易资金账户,然后通过银行商务平台手工登记入金。
  划转:交易成功后,交易系统将买方支付的货款划转至卖方的交易资金账户。
  出金:投资人向本交易平台作出提款申请,交易系统实时通知银行后,投资人即可将资金从交易资金账户划转至其在存管银行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九条  投资人入金是T+0实时到账,即交易在银行客户端发出入金指令后,交易账户实时获得资金;出金是T+0,即投资人在本交易日结束时即可资金划转。
  第二十条 投资人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客户端获得对账结算文件等资料。投资人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对此可能给投资人、持有人、仓储单位造成的损失,本交易系统和交易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系统限制其出金。
  (一) 投资人、持有人交易资金账户中可出资金为零;
  (二) 投资人、持有人涉嫌违反本办法,被交易中心调查的;
  (三) 投资人、持有人因投诉、举报或因交易纠纷等原因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四) 投资人、持有人的交易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冻结的;
  (五)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对此可能给投资人、持有人、仓储单位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提货及质押
      第二十二条  提货程序
  (一) 提货申请时间:投资人可在任一交易日的9:00-15:00间,通过客户端向交易中心提出提货申请。
  (二) 投资人提出实物提货请求后,交易系统将冻结其账户中该的相应数量,且按照提货情况冻结投资人提货资金及相应的保管费用,保管费按成交价的万分之一按日收取。
  (三) 交易系统收到投资人的提货指令(该提货指令包括提货日期、提货数量、提货品种等),经核对无误后,确定提货申请,生成提货确认单。
  (四) 提货确认单生成后,投资人可在本交易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提货确认单。投资人应在提货确认单生成15日内提取货物。
  (五) 提货期限:提货期限为提货确认单确认之日起15天内,超过提货期限,提货确认单自动作废,账户中冻结的自动解冻并可继续交易。
  (六)  持有人对其提供的质量负责到投资人完成实物提货时止,持有人不因其供应的在提取实物前的多次交易而免除其对质量、数量的保证义务。
  (七) 投资人提取实物时,应当对实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当场进行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在提货现场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求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检验,持有人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持有人的检验应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持有人应在该期间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投资人和交易中心。具体为:
  1.若持有人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且投资人无异议的,则继续完成提货;
  2.持有人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该约定标准,投资人仍有异议的,投资人应在收到持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若在两个工作日内不提交书面意见,则视为质量符合该约定标准,继续完成提货。交易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投资人应无条件认可,继续完成提货,投资人应承担相应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则投资人与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持有人承担检验费用,本交易系统及交易中心、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3.持有人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检验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投资人或交易中心的,则交易中心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质量检验,不管检验结果如何,检验费用均由持有人承担;
  4.投资人在收到书面检验结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质量符合该约定标准,继续完成提货。如检验结果表明质量符合该约定标准,应在两天内提走货物,逾期不提,保管方不承担破损、丢失、贬值等责任,并支付相当于保管费的场地占用费;
  (八)实物离开交收仓库后,视为质量符合约定标准,该不得再进入本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离开交收仓库后的质量、数量出现问题与本交易系统、 持有人、交易中心、保荐会员、特别会员、仓储单位、存管银行无关。
第八章 风险控制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应充分认识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交易系统不能确保投资人通过交易系统交易不受损失,投资人应自行承担网上交易的风险。投资人、 持有人对其通过在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负有合同履行和法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收仓库内只能存放进入交易系统的宝玉石产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和与交易无关的其它宝玉石产品。仓储单位对存放的宝玉石产品进行财产保险和日常管理,确保品质,交易中心和存管银行有权检查交收仓库内各交易宝玉石产品的库存数量和存放状况。
  第二十五条  仓储单位需保证在投资人提货时宝玉石产品为说明书中约定的情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毁则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交易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定期公布交易信息,公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名称、 持有人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违反本交易规则的宝玉石产品持有人和投资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该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知、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冻结交易库存账户、冻结交易资金账户、责令退出交易系统、司法诉讼等,并公布于媒体。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任何虚假文件的宝玉石产品;
  (二)持有人提供的宝玉石产品品质不符合约定标准;
  (三)利用交易账户从事扰乱本交易系统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相关第三方利益;
  (四)投资人恶意操作某一宝玉石产品;
  (五)本办法规定的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本交易系统的信息发布和管理,并通过网站发布本交易中心的信息,信息包括与网上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告、通知、通告,宝玉石产品的详细介绍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 持有人、投资人、保荐会员、特别会员、综合会员、仓储单位和存管银行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办法,本办法修订后,一经本网站公告,即对全体宝玉石产品持有人、投资人、保荐会员、特别会员、仓储单位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http://www.bysjys.net/

                                                                                                                                                                                                                                          齐鲁宝玉石发售中心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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