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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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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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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7
发表于 2017-5-12 08: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交易中心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指示,坚持经营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对市场风险控制实行履约金制度、价格涨跌限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以某一涉农产品总订货量不得大于该产品同期实际产品可供量为原则,限定每种交易产品的订货总量,并对会员实行最大净订货量限制制度。具体限制的控制标准参见各品种交易合同标准。

第三条  涉农产品交易的计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根据各品种的特性由交易合同确定。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统一制定涉农产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中心规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产品当年的产地社会平均销售价(社会平均生产成本+适当利润+仓储物流费用),该价格由交易中心经过实地调查后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低于该价格的报价无效。在此基础上,各交易产品的环比涨跌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础的±7%;月累计涨跌幅度为月初第一个交易日结算价基础的±30%;年累计涨跌幅度为某一产品上市第一个交易日结算价基础的±60%,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另行调整,控制交易风险。

第五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在一定条件下,对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会员实行强行合同转让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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