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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市: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流程

2019-6-15 16:40| 发布者: noodles007| 查看: 1148| 评论: 0

摘要: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服务名称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受理机构机构监管科事项依据《 ...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
服务名称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
受理机构机构监管科
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交易场所监督工作的通知》(陕金融发〔2013〕10号):“设立交易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须由设区市政府初审,省金融办征求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并审核,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全国理清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设立其他交易场所,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报设区市政府批准。设区市政府批准前,应取得省金融办备案同意。”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附件2第14项:“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批准设立,下放至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报省金融办备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14号):“第五条 市政府指定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第六条 设立交易场所,除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外及名称中含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由市金融办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服务对象
办理条件《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14号):“第七条 按照积极引导、稳健有序、规范审慎原则,全市设立交易场所法人经营机构,先在市区试行,取得成功经验后,根据情况,可适度在县(市、区)发展。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发起人须为法人,具有相关行业背景,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2000万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5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均为正数,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层级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理材料一、设立需提交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结构、交易品种等事项。 (二)商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建交易场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以及业务发展规划,拟从事业务范围,业务拓展区域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框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及岗位设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发起人为市内各级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同意参与设立交易场所的批复意见。   本项附件包括:   1. 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及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2. 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证明,银行出具的财产情况说明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   3. 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 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交易场所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六)筹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加盖筹建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筹备工作委托书。 (九)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十)股东简历。 (十一)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等。 (十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在报省金融办备案审核前提供)。 (十三)交易场所的公司章程草案(应载明: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和风险管理制度)。 (十四)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十五)交易场所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审计、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十六)组织结构图。 (十七)拟进行的交易产品、交易方式、会员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登记结算、信息发布等制度安排。 (十八)交易及运营风险评估及控制方案。 (十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十)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二十一)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二十二)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1、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2、封面 封面应标有“交易场所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书面纸质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 二、开业需提交材料 (一)开业准备情况说明、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及岗位责任、开业交易品种等; (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交易场所住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业务制度文件,包括具体业务规则、风险控制、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应急处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六)会员或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相关材料,包括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存管业务合同、会员或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格式文本)等; (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开立情况; (八)由交易信息系统开发商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交易信息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九)交易场所与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的系统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拟采取交易场所现场交易方式的,应提供交易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13-2109361
办公时间及地址:渭南市车雷街69号市民综合服务中心主楼15楼1502办公室
乘车路线乘17、18、216、316路公交车在市文化艺术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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