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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市场] 绿金电子盘违规控盘,偏离现货,恶意拉爆,天理难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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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转纯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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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难发现绿金这段时间各论坛对其违规行为的曝光的频率与日俱增,无一例外的指出其偏离现货价格,控制盘面,恶意拉爆散户的行为。作为绿金多年的老散户,我也是经历了一系列的恶意行情走势,逐渐对这个原本充满感情和看好的现货平台失去了信心。我就拿最近吵的纷纷扬扬的枸杞合约来说吧,枸杞本是8月,9月份产新的品种,合约交割月为11月份中旬。从合约5月份开启,经过了前期小幅度的诱空,行情就开始疯狂的往上来从低点280点一直拉到高点500点。在此期间,宁夏,青海等地已经开始大量上市,并且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枸杞价格也是一落千丈。 我们就拿宁夏的280粒枸杞来说,从6月份开始,就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最低时跌倒70元/公斤。众所周知宁夏枸杞的品质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流的。更不要说其他地方的枸杞价格了。
随着各地枸杞相继上市,全国各大媒体都在争相报道,帮助农民解决枸杞滞销问题。

第三方

第三方

甚至连央视2套财经频道也播放了相关报道http://jingji.cntv.cn/2015/07/11/VIDE1436620500705305.shtml
不难看出,今年枸杞价格低迷已成事实。然后我们再回看绿金盘枸杞合约的走势。绿金枸杞标的物是一手5公斤,也就是说现货价格换算到盘面价格应该是70元/公斤 X  5公斤/手=350点。然而盘面却不断创新高,为的就是拉爆看空的散户。也就出现了现在的行情走势(如图) 枸杞2.jpg
将近一个一直在480之间震荡,目的只有一个,为了让散户割肉。散户们都很清楚,在现货价格方向对的情况下,谁也不会轻易认输。绿金盘这样轻易的操控价格,任何散户也不会同意和罢休的。在国家多次严打现货盘乱象后,违规盘倒闭的倒闭,清查的清查,剩下的盘都本本分分按市场价格走势,而绿金盘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恶意操控,真是天理难容。最后的结果也是关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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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封剑客 + 4 给证监会、公安部。商务部写举报信啊,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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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11: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冰封剑客 发表于 2015-10-10 08:41
不看基本面,那不是想咋整都行吗,你说他是枸杞还是地瓜?
没基本面支持,那你们市场直接别写枸杞合约直 ...

是啊,赌场还有个游戏规则,绿金就是杀人的游戏,裁判运动员他全占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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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12: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cnc0769 发表于 2015-10-6 09:29
看完这个主题,我除了同情受害者之外,还有句话想说:
做现货别太看重基本面,成功人士都是顺势而为!

非常赞同,做现货看基本面,简直就是上个世纪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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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基本面,那不是想咋整都行吗,你说他是枸杞还是地瓜? 没基本面支持,那你们市场直接别写枸杞合约直接写,绿金赌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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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0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这个主题,我除了同情受害者之外,还有句话想说:
做现货别太看重基本面,成功人士都是顺势而为!
管住手,严执行,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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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4 2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从另一面来看,人家就是为了拿货也是符合市场规则的,不能因为与现货有价差就怀疑太过。哪个市场不是主力控盘的,正规的期货不照样是逼仓吗?股票不照样主力联手公司套散户圈钱吗?国际黄金市场照样被人为操纵,不要老想着市场不对,难道你是为了让市场听你走行情?跟随市场走势,赚钱不能用你的个人想法扭转市场,哪个市场也是这么玩的。你要是有能耐就注册仓单卖空要不就接货,散户力量小不能动不动就诈骗思维,那还参与个毛啊。现货现在不正规早退出早少烦恼,进来了要么参与要么跟随市场,证明市场不对和主力有精神病,那是市场主管的事,不是一个小散户的主要目的。赔钱赚钱,你参与市场了,能怨谁啊,没人逼你参与。话有些糙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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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11: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击恶势力,严制控盘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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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金盘打着现货外衣 干着抢劫勾当 试想实物市场价变化真有这么大么,不贴近实物价格回归市场价值 更是背道而驰 此种行为应该定义为诈骗 建议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还广大交易所一个明白。

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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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 13: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盘子很明显庄家控盘,涉嫌诈骗。有关部门该查查了,里面到底是谁在拉升盘面。有关部门能给个交代不?
给你曝光到CCTV啊!及白银以后有一个奇葩农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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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窥堂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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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06: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绿金的枸杞一批是4公斤。不是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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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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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10: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投机就是投机  逆势者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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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逆市你都没搞清楚,还在这里瞎BB。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4 11:46
看到没有说谎话的都是代理商,这些骗子早晚不得好死。黑的也说白,无耻至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4 11:45
资本市场布施传道QQ 84310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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