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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公告] 广州可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货原油投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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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发表于 2015-11-20 03: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投诉公司平台: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  (东交所平台)
工商注册号:912102130715966227
法人代表:陶行逸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
登记机关:大连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投诉会员单位:大连粤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0188/6188号会员)
工商注册号:210202000057259
法人代表:易向军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万达中心写字楼35层9单元
登记机关: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投诉公司代理:广州可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0188/6188会员代理公司)
工商注册号:440104000163770
法人代表:易向军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2110室
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现本人投诉该平台涉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没批准情况下经营期货做市商业务。
本人今年刚刚离异,又经历失业,本人一人要养活自己,还要带大已届学年的三岁孩子,经济十分拮据。2015年6月,本人受东交所平台代理商,李姓业务员(自称分析师QQ:2554080614)鼓吹的东交所挂牌电子“现货”高额回报诱惑,将离婚的安置费85000元参与炒作。在忽略风险,夸大利润,在明知本人是单亲妈妈,生活拮据的情况下,李某通过网络向本人索要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后就代理本人开户(帐号:018800021580054)。对方用远程操控,签订了“三方托管”,并要本人入金,就这样,本人将30000元人民币打进了东交所的账号上。之后,李某指导本人操作,在其恶意指导和喊单下,造成本人严重亏损,亏损待尽又让本人继续入金操作,前后操作一个多月,陆续入金补救,造成本人85000的亏损。
在本人意识到被骗后,开始网络学习相关知识,向东交所平台投诉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平台公司联系了会员单位后,会员单位便打来电话,一开口便说退还本人三万元,后来经过商量,本人考虑到生活拮据,本人便答应收下会员单位退还的五万元。
现本人要求对方退还本人余下的35000元整,并以此文警醒各位看到此文的人。

1、涉嫌非法经营。
  经营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成品油,并没国家批文及成品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需国家商务部审批),【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2、涉嫌非法期货活动,以客户亏损为目的。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而该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3、现货交易方式违规。
  该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最近时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类似公司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合同欺诈。
  在该平台提供的合同书中,明确表示为现货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且与国际接轨。而实际情况却有多违背,首先该公司自始至终都与本人进行期货交易行为,其次,资金并未第三方托管,而直接打入了该操作平台帐户,再由该操作平台将客户亏损与部分手续费以分红形式返回至会员单位,再次,该平台资金及整个运作并未与国际原油市场接轨,而是完全封闭对赌式操作,以客户亏损作为整个公司收益,与之前业务员所说公司只赚取我们手续费,完全违背,存在明显欺诈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涉嫌广告宣传欺骗,过分夸大收益。(详见其公司广告策划书PPT)
6、涉嫌欺诈顾客钱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该公司制作虚假报表捏造事实(客户盈利晒单),夸大盈利,然后怂恿鼓动客户必须跟随老师喊单才能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恶意欺诈客户的巨额钱财,他们已经涉嫌构成诈骗。
7、涉嫌价格欺诈。
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8、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该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同时他们采用非法的50倍高杠杆比例(国家规定期货商品不超过12.5倍),且在合同以及风险告知书中,业务员、喊单老师宣传中,并不告知客户杠杆比例,刻意隐瞒,同时鼓动用户重仓满仓购买,加大爆仓风险。该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为2%,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不高于20%的标准。
中国是法制国家,我不相信他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能置之不理,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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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1 1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良心,别说的那么好听。说保证赚钱的大部分都是骗人的,谁能保证赚钱?
哎...今天够累的,签到来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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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4 14: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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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22: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呀加Q320377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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