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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风险监测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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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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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11: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人民银行接到大量投诉,反映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资金划转、账户开立等支付结算服务。经调查,一些支付机构,商业银行在与交易场所开展合作过程中,未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要求,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些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存在未获得有权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或者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等交易场所(以下统称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问题,一是对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将非法交易场所拓展为特约商户:二是对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疏于管理,致使一些将其受理终端成或网络支付接口出租、出借、出售给非法交易场所使用;三是对支付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管理不到位,为非法交易场所开立账户并办理资金收付。

  二、工作要求

  (一)严禁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规定,不得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二)加强交易场所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将交易场所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严格审核其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确认其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必要时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核实情况,严把准入关,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资质存有疑义或无法确认其经营活动合法性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三)全面排查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使用情况。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当与特约商户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范围,禁止用于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禁止特约商户将其出租、出借、出售;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对存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情况开展核实,全面排查特约商户将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出租、出借、出售给交易场所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相关支付结算服务并依据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交易场所相关账户管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为交易场所开立支付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按规定对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严格审核业务资质和经营范围,确认其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五)强化支付业务风险监测。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融、交易笔数、交易类型、交易对手、交易时间、交易频率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防止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被出租、出借、出售,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风险提示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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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20: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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