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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4: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到现在,很多受害者和媒体还是认为受害者亏钱的原因为:
(1)问题交易所或平台是通过软件手段操纵价格;(2)喊单师或者分析师故意喊错交易方向。
第二个原因,完全不成立。如果这些所谓的“喊单师”“分析师”有如此能准确的判断,他自己早就发大财了!
但他们有动力促使客户亏损,因为这些人的佣金提成等都来自客户的亏损。他们采用的主要方式有:

(1)“催促交易”或“刷单交易”,促使客户支付大量的交易费用;
(2)“促使客户满仓或大仓位交易”,以增加客户爆仓赔钱的概率;
(3)“催促追加资金”,以让客户投入更多的资金,因为这种交易制度几乎保证了客户有多少钱迟早就亏多少钱。
第一个原因,不一定成立。小型的或偏远地区的骗子交易所不排除会使用这样的极端手段掠夺客户;但那些冠冕堂皇的大型的问题交易所或交易平台没有必要使用这种极端手段,第一因为这些极端手段容易暴露,第二因为它们只需使用更加隐蔽的“不公平的欺诈性的交易制度”就能保证攫取到客户财富。

问题交易所的欺骗性的、吃人的交易制度,才是客户的交易必然亏钱的根本原因,也才是业务员、喊单师必然对客户坑蒙拐骗的根本原因!


一、问题交易所、会员、业务员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都必须靠榨取客户钱财才能生存和挣钱。
(一)问题交易所是一个与外部环境封闭体系,这个体系内的交易资产无法增值和贬值,某一方挣钱只能想法让其他方亏钱。
1、交易关系决定了实物买卖方无法并不愿参与这种体系。
问题交易所制定的交易关系是:客户只能和自己的会员交易(对赌)、客户与客户无法交易、会员也不能与没和自己签约的客户交易。这样的交易关系从而使得实物的买方和卖方因仅仅只能与极为有限的对手交易而无法面向整个市场卖东西或者买东西,从而使得他们参与这种交易没有任何价值、无法参与这种交易并且更不愿参与这样的交易。
2、问题交易所本身也极力防止真实的交割发生。
为能使得交易体系维持“对赌”状态,问题交易所的往往制定很多限制实物交割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客户只能买后提货而不能卖后交货、实物交割要缴纳极高的手续费。这种设计也使得实物的供需方不愿意参与这种高成本的交易。
3、另外,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监管制度,外汇的使用和资金进出国境受到严格的控制。所以,那些所谓的“到国际市场平盘”极难做到。
以上三个因素,决定了这种体系没法容纳实物的买卖方、没法将实物资产引入体系内,体系内的资产实际上仅仅是各方的货币,这样,问题交易所的体系就成为与实体经济隔离的封闭体系,资金难以与外部环境相互流通,所以这个体系无法因与实体经济连接、向实体经济提供服务而获得资产的增值,大家想获利只能采用将“体系内部其他方的货币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上”的方式。
(二)问题交易所与会员是天生的利益共同体,并采取措施保证业务员和居间商参与进来。
1、问题交易所依靠会员获得利益
问题交易所必须依靠会员开发客户来交易,才能获得交易手续费收益;所以,会员是问题交易所经济收入的来源。问题交易所制定的对赌交易体系中,一旦会员在对赌中失败,不仅使得问题交易所失去客户来源,更使得这个交易体系面临极大的崩盘风险。所以,问题交易所必须保证会员这个整体肯定能挣钱且不能在对赌中亏掉。这就决定了问题交易所与会员是天生的利益共同体。
所以,问题交易所制定了种种具体制度来确保会员这个整体不亏损并可以盈利。具体制度和办法,详见下面的分析。
2、会员用大量返佣金和客户亏损(头寸)的方式将业务员和居间商绑入利益体系,使得他们有从客户亏损中获得暴利的巨大机会;并且,有些会员还与居间商签订了“杜绝客户盈利”的合作条款,用合同的方式形成必须让客户亏损的局面。
从而,问题交易所制造的这个封闭的对赌的交易体系中,问题交易所、会员、居间商和业务员这四方必须靠客户亏钱,自己才能挣到钱。
3、所谓的居间商套利可能会导致会员亏损,这个现象恰恰说明了这种机制的运营以确保客户亏损为目的和手段:会员和居间商要共同促使客户亏损并分享客户亏损。

二、通过高昂的各种费用和不公平的对赌制度让客户亏损。
对赌交易,不是客户挣钱就是会员挣钱。会员当然不想亏钱,那么问题交易所就设计了一系列的交易制度来保证客户作为一个整体必然亏钱。
通过交易制度榨取钱财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收取各种高额的费用;二是让客户处于对赌的严重不利一方。

(一)先看看高额的费用。
这种对赌白银交易下,客户承担的各种交易费用几乎是上海期货交易所费用的20多倍。下面是对一种费率体系的计算。
对赌白银交易下,客户交易要支出的费用有:(1)向交易所和自己的交易对手(平台、会员)缴纳交易手续费,双向是万分之16;(2)向自己的交易对手支付点差,万分之8;(3)支付过夜费,每天万分之1到2。
这些费用,足以在短暂的十几次不到二十次交易中榨干客户的资金。请大家搜其他文章,有详细的说明。
参阅:http://user.qzone.qq.com/1984209003/blog/1415432408
关于白银期货的交易费用,请大家随便咨询一个期货公司,看看成本到底是多少。估计总计不到万分之一。
(二)让客户处于对赌交易中的严重不利一方
除了使用高额的费用榨取投资者的钱财之外,再看看促使客户亏损和失败的安排。
1、这种高杠杆的衍生品交易本来就有极大的风险,不适合普通投资者参与。骗子们以“现货”之名掩盖衍生品的风险,诱使毫无能力的普通人甚至老年人参与这种交易,本来的目的就是想让这些人亏钱!
2、那个过夜费是使得客户亏钱的原因之一。因为如长期持仓,自己的钱就不断的送给了交易对手;如过短线交易,则要承担巨大的交易手续费!
3、客户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向自己的交易对手缴纳交易手续费、隔夜费和点差,而交易对手不仅无需缴纳这些费用,反而是收取这些费用。就是说,这种对赌交易,在制度上就设定了客户在开始和持续期间必须向自己的对手付钱,起点和过程都是不公平的。客户怎么能挣钱?!
4、限制客户
为保证会员不亏损,问题交易所制定了限制客户交易量、交易持仓、交易频次的种种措施,目的就是用这样的筛选方式保证与会员对赌的都是小散客户和小资金,从而防止会员在与大客户对赌时失败。

5、其他方式
如用强奖励来刺激业务员欺骗性开发客户、客户的交易相互抵消而减轻会员的风险、容许会员仅仅使用少量的资金与客户总量对赌。等等。
这就是为什么骗子交易所屡禁不止、严打不死的原因:他们可以凭借交易所作为幌子,用不公平的制度直接榨取客户的钱财!

三、这种问题交易所,没有任何社会功能和价值。
这种交易,因价格由问题交易所从外部引入,而失去了竞价机制。没有竞价机制,这个体系就违背了市场的基本运作规则和内在动力,也失去了价格发现功能。这种交易,为防止客户交割而人为抬高交割成本, 从而将实体经济中的供需方挡在门外,使得其交易体系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对赌机制;这种交易,客户只能和自己的会员交易、客户与客户无法交易、会员也不能与没和自己签约的客户交易,从而使得实物的买方和卖方都难以从中找到交易对手,也使得这个交易体系成为与实体经济隔离的封闭赌场。

四、关于价格这个隐蔽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业务元员总说他们的系统行情是国际接轨的,没有改动价格,所以他们是公平的。
这个问题更有欺诈性。
首先,这个问题说明了他们所谓的交易是虚假的。如果他们严格使用外部价格,那么他们的交易机制中就没有竞价机制,他们就严格限制了客户的交易自由。那么,价格在这里不是由交易者博弈而产生的结果了,而是一个用来确定内部胜负的指标。
假设外部价格没有了,他们这种骗子交易所就没法运行,这不是荒谬么?!
其次,这是问题交易所体系榨取客户的钱财的更加隐蔽的手段。
他们榨取客户资金,可以通过人为调节这个指标(系统软件作弊)来实现,更可以通过设定不公平的交易制度来实现。
从这个意义看,他们严格使用国际价格的目的,是想用外部无法改变的价格事实来掩盖其不公平的交易制度,从而让客户心甘情愿的上当受骗!

五、这些问题交易所的其实质运作结构或过程是:
1、问题交易所的设立者建立了一个抢夺财富的机器(老虎机式的交易制度),对外号称交易所/交易场所,再忽悠欺骗地方ZF以获得背书支持和信誉;
2、然后,骗子交易所把抢钱机器连同地方ZF的背书交给会员公司,让会员公司去抢钱(骗客户来交易),骗子交易所收提成(交易手续费);
3、会员公司又找来中介或业务员,告诉他们:你们去抢钱(骗客户来交易),骗来的钱给你一大半(中介或业务员分得客户亏损的一部分,行称“分头寸”;中介或业务员分得客户交易手续费、点差、隔夜费等);
4、有了地方ZF的信誉背书和抢钱工具,年轻的业务员和居间商们就直接去抢钱骗钱了!
这种运作结构和模式,也充分说明了他们所谓的合规部、所谓的争议调解中、所谓的对会员和业务员的监管,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唯一的作用是欺骗麻痹客户和各级ZF机构!
这就解释了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业务员要千方百计的拉客户来交易、为什么业务员要拼命忽悠客户做频繁交易。因为业务员直接参与分赃!

总结以上五个大问题,可以看出:在这些打着各种冠冕堂皇(什么“金融创新”“先行先试”等等)的幌子出现的对赌交易下,骗子们无需在程序上作弊、无需错误喊单,只要把交易制度弄得不利于客户,他们就可以隐蔽且安稳地榨取客户钱财了!
也可以得出结论:
(1)从制度本质上讲,这些问题交易所根本不是交易所;
(2)其制度与作弊的赌场制度、吃人的老虎机制度高度吻合和类似!

推荐一个现货维权的微信公共号,是一个现货维权群主做的:

当世,现货之乱猛于虎;
国家当以强力治之以平民愤,
吾等当以维权抗之以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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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部委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第3号令)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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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顶起。认清被骗的实质,黑平台的实质就是诈骗钱财,没有资质、非法经营、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掩盖真相,地下对赌、后台操控、人为滑点、交易卡盘、制造投资者操作不当的假象,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投资者的钱财。请广大受害者积极维权,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那些还在被骗子们欺骗的人们,为了争取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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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1 16: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顶起,为了维权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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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17: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非常好,想做黄金白银的人都应该看看,免得上当。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操作时,在你能挣钱要交割的时候,他们的后台往往就会使用手段让你交割不成,这也是黑平台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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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银发〔2011〕301号《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也就是说黄金现货或期货交易平台,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两家是正规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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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 号)中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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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定: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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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1 22: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央行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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